同样破坏了别人的车为何罪名不同呢?近日某法院在一天审理了两起损坏他人汽车的案子,相似的案情却造成了不同的罪名,这是什么缘故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例一:
某日,张某同妻子开车从回家,本想从离家最近的大门进入小区,不巧该门被一辆白色汽车堵住了。为了能停到小区里面,张某不得不掉头从背面另一个门口开进小区,不过张某掉转车头掉转了半天,怎么也掉不过头来,因为这辆白色车停车的位置实在太“关键”了,这令张某更加气不打一处来。张某发现这辆车已经不是第一次停在这个位置了,每次都停的杂乱无章,让人忍无可忍。张某停好车子以后,想起此事越想越气,就来到白色车子旁边,拿着自家钥匙围着车身划了一圈,事后,警方找上门认定张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该车损失价值为10240元,张某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后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通过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案例二:
俞某家住湖州市某小区,2019年2月17日晚上,他无故对小区内一辆三菱牌越野车拳打脚踢进行破坏,随后逃离现场。好端端的为什么要对别人的车辆拳打脚踢呢?原来在事发当晚,俞某喝了一斤半白酒,回到小区楼下棋牌室看打牌,但因为喝了不少酒,其他人不允许他加入棋牌,他心中有怒火,从棋牌室出来后,他恰好看见一辆越野车停在公用车位内,气不打一处来,认为侵占了业主的车位,就借着酒劲对越野车拳打脚踢。事后,经认定,涉案车辆被损坏的价值共计人民币 9113元。案发后,被告人俞某赔偿车主损失共计人民币48000元,并取得谅解。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俞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同一天宣判的两个案子,都是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为何一个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个是寻衅滋事罪?
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主任付璐律师介绍道,在上述的案件中,客观表现都是一样的,都有损害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但区别主要是在主观上,如果行为人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动机而损毁公私财物的,尤其是酒后滋事,毁坏他人财物的,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例如报复他人而损毁公私财物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上述案件中,案例一中的张某是因为想泄愤报复他人而损坏他人的财物,案例二中的俞某则是为了发泄情绪而酒后滋事去损坏他人财物,因此虽然行为方式相同,案情相似可是最后处理结果完全不同。
最后,付璐律师再次提醒大家,停车要遵守交通规则,如果发现他人乱停车可以通过拨打12345进行处理而不能因为想报复或者给车主一个教训而随意损坏他人汽车,此外,喝酒不要贪杯,喝多了也不要借酒滋事,酒精不是一个人犯罪的理由,如果蔑视法律规定,那么也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