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男子为躲避捉奸酒店窗外不慎坠亡,家属索赔130万元被驳”的新闻登上热搜。事情大致是这样的:已婚的夏明与李艳在酒店开房,不料被李艳的丈夫带人“捉奸”,为了躲避夏明爬出窗外,却意外坠楼身亡。夏明的家人也因此将李艳夫妇、帮忙捉奸的朋友以及酒店方告上了法院,索赔13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坠楼系夏明自行爬出6楼窗户所致,是其自主行为,夏明的死亡与李艳、刘威等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夏明的家人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至于酒店,事发房间窗台高度符合国家相应的强制性标准,酒店方还在窗户上安装了限位装置并张贴了关好窗户的提醒标识,酒店方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夏明家人要求酒店方承担赔偿责任,亦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网友对此的评价大都是认为法院判的好,未向“谁死谁有理”妥协。笔者同样为法院的公正判决点赞,点赞之余,笔者在思考,是什么导致这不应该成为新闻的事件上了热搜?原因不外乎人们对公正司法的期盼,对社会基本价值观的维护。
笔者怀着研究学习之心,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做了搜索,发现本次事件并不是首次发生,事实上之前有不少法院也有类似判决,如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11民初4092号民事判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民终2660号民事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4民初10298号民事判决等。由此可见,不同地区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处理是基本相同的。
但是,由于案件事实的差异或对法律理解的差异,仍有个别法院作出了相异的判决,如有的法院虽然认为捉奸行为与坠亡人之死没有因果关系,双方都没有过错,但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捉奸人承担补偿责任;有的法院认为捉奸者在捉奸过程中实施的踹门、强行闯入行为具有违法性,与坠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判决捉奸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上述判决虽然是少数判决,但不得不说确实令人遗憾,未能体现出相应的担当,有“和稀泥”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