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锋》的三个译本比较

《刀锋》有多个译本。

我一开始选了周熙良译本,因为周先生是翻译大家,这个译本又比较早,所以心里存着对那个时代质量的信任。然而,这个译本读起来非常之别扭,从第一句起就别扭。首先,周先生是上个世纪初生人,所以白话文的遣词造句难免有一些上世纪官话的腔调。但这并不要紧,毕竟我们都是读迅哥的“别扭”白话腔长大的,对上世纪文学作品中的官话接受度很高。只是周译本有大量的不合中国人阅读习惯的句子,满满的经典翻译腔。更要命的,周先生是南方人,于是其间又杂以南方俚语,虽然也能望文生义猜出个大概意思,但这洋泾浜中文简直把阅读之乐毁尽了。从来没有一本译著,让我时不时地要翻出原著来看看到底作者这句写的是啥。好在毛姆是用英文创作,我马马虎虎还能看懂几句英文,这就让我对周译本忍不住要抱怨。

子吟推荐了林步升译本。这个版本自然也非完美,但与周译本相比,可读性好太多。最最起码的,每句话都说顺溜了。但细看之下,林译也有误译之处,因好奇心,又买了秭佩的译本来对照。

随便拿出几句很不起眼的,对照三个译本感受一下。

《刀锋》开头第一句是这样的:

【原文】I have never begun a novel with more misgiving. If I call it a novel it is only because I don’t know what else to call it. I have little story to tell and I end either with death nor a marriage.

【周译】我以前写小说从没有像写这一本更感到惶惑过。我叫它做小说,只是因为除了小说以外,想不出能叫它做什么。故事是几乎没有可述的,结局既不是死,也不是结婚。

周译本的第一句就别扭。如果去掉最后一个“过”字,还能通顺一些。然后接下来的一句,“小说”一词重复了两遍,既不合原文,放在中文语境也显得罗嗦。“故事是几乎没有可述的”这句,是翻译腔加上世纪官话的结合体,文艺有余,简洁不足,意思则更是模糊不知所云。

看一下林译:

【林译】我以前动笔写小说时,从未像这回这般焦虑。我之所以称其为小说,纯粹因为不晓得还能怎么归类,既没什么故事可说,又非以死亡或婚姻做结。

别的不说,读起来流畅多了,不会嚼到自己的舌头。再看姊译:

【秭译】我以往写小说,在动笔之时,从来没有过这么多的疑虑。我之所以把这本书叫做小说,只是因为我给它起不来别的名称。我没有很多离奇的情节以飨读者,书的结局既不是饮恨而死,也不是如愿成亲。

我最喜欢的是这个译本的后半句,把“I have little story to tell and I end either with death nor a marriage”意译成“我没有很多离奇的情节以飨读者,书的结局既不是饮恨而死,也不是如愿成亲”,既增添了文艺气,又更贴合原意。

这段话中有一个关键词:misgiving。周译是“惶惑”,林译是“焦虑”,姊译则是“疑虑”,哪个更贴切倒很难说。从接下来毛姆的整段叙述来看,毛姆其实是心里暗戳戳地很得意自己“创造”的这种新“文体”的,他生生地把一个自己编出来的小说,说成是个真人实事(周熙良先生考据出主人公Larry是维特根斯坦,然而我觉得相当牵强),而且用自己真名“毛姆”出镜,从这个角度说,他既不惶惑,也无焦虑和疑虑,misgiving只是他的谦词和调侃罢了。

再看主要人物之一Elliott一出场时的一段人物描写:

【原文】He was at this time in his late fifties, a tall, elegant man with good features and thick waving dark hair only sufficiently greying to add to the distinction of his appearance.

【周译】他这时已是将近六旬的人,一表人才,高个儿,眉目清秀,鬈发又多又乌,微带花白,恰好衬出他那堂堂的仪表。

直写“他这时已年近六旬”难道不好吗?另外,头发“又乌”又“花白”,这是我怎么也想象不出的奇怪状态,直到看了原文才明白。

相比之下,林译是这样的:

【林译】他将近耳顺之年,身材高挑、举止优雅且五官俊朗,一头波浪般的粗黑发缀着斑白,外貌因而更显出众。

仍然是流畅度比周译好。但也并不完美。“高挑”这个词一般是形容又高又瘦的人,但原文并没有点明Elliott是瘦削的高,还是壮实的高,还是肥胖的高,只是说他高。这一点,倒是周译更合原文了。

再看秭译:
【秭译】他这时已年近六十,高高的个儿,风度翩翩,五官秀美,又厚又卷的黑发稍有一点儿花白,更显出他容貌出众。

综合了周译和林译之长,却没有两者的短处,如果把”又厚又卷的黑发“译成”浓密的黑卷发“可能就更符合国人习惯了。

第二章第三节,讲到Bradley夫人携Isabel到巴黎度假,试图迫使Larry返回美国。

【原文】I was not in Paris in the spring when, sooner than they had planned, Mrs. Bradley and Isabel arrived to stay with Elliott; and again I have to eke out my knowledge or what passed during the few weeks they spent there by the exercise of my imagination.

【周译】一直到第二年春天,我才重到巴黎;那时,布太太和伊莎贝儿已经比她们原先计划得早一点到达,在艾略特家住了下来。这中间隔了有好几个周期。因此,我又得运用想象,把这段时间里的经过补叙出来。

【林译】第二年春天,我人不在巴黎。布雷德利太太和伊莎贝尔的行程提前了,已在艾略特那里住了下来,一待就是好几周,因此我又得发挥想象力,设法拼凑这段时间发生的事。

首先,周译直接就译错了。先是把“春天时我没在巴黎”译成了春天我重回巴黎,接着把Bradley母女在Elliott家呆了几周错译成“我”和那母女到达巴黎的时间隔了几周,事实上“我”根本没去巴黎,而是呆在伦敦; Bredley母女是在巴黎呆了几周后去往伦敦才见到了“我”。

其次,两个译文都没有译出"sooner than they had planned"背后的意思。Bradley夫人很能为女儿与Larry的关系操心,同样操心的还有Elliott,他们借口为Bradley夫人治病,希望尽快地、不引人注意地、不丢面子地把Larry拖回美国去成家立业,或者,如果不行,就赶紧把小情侣拆散,让富家子Grey能赶紧娶了Isabel。这个sooner than they had planned并不是简单地临时起意修改计划,而是表达Bradley夫人和Elliott急不可待的心理。

来看一下秭译:

【秭译】春天,布莱德雷夫的和伊莎贝尔提前到达巴黎,住在埃略特那里。当时我不在巴黎。我不知道在她们居留巴黎的那几个星期里发生了什么事,不得不再一次用我的想象力来弥补空白。

秭译并没有如周译和林译一样,添加了“第二年”这个时序词,而是照原文直译成“春天”,同时,却把“我不在巴黎”拿到后面单独成句,这样更合乎国人的叙述习惯,流畅度也就更好了。点明母女“提前到达巴黎”,更符合原文语义。母女在巴黎居住几周的表述方式也与原文相符。

相比之下,个人阅读体验,秭佩译文最好,林译次之,周译最差。从随手捡的几个例子也能看出,周译并非像网上某些维护者所说的是”最符合原文“的译文,相反,周译是错误最多的。

P.S.
在网上看,周译维护者一致称赞把"loaf"译成“晃膀子”是惊艳之笔。

这个词的英文原意是“游手好闲”,在小说中,Larry陷于对人生的哲思不解中,不想像常人那样去学习或工作,当未婚妻Isabel责问他不上大学又不去工作你到底要干什么时,他的回答就是这个词:Loaf。他其实是想要追求人生的真正意义,但他知道那种追求在世人眼里就是loaf,所以他也就直说了。

林译将这个词译做“鬼混”,秭译则是“闲荡”,我觉得都算贴切。

而周译是“晃膀子”。首先,我不知道“晃膀子”这词是南方俚语,还是周先生自己创造出的一个词。从俚词的角度看,北方没有“晃膀子”这个词,但有“晃着膀子”和“横着膀子晃”这类的表达,但这两种表达都是有蛮横无理、目中无人之意,与"loaf"无关,所以,如果周先生采用的是南方俚词,就会造成北方读者的误解。如果这是周先生创造的新词,就相当诡异和不知所云。首先,原作并没有使用母语中的新词,那么翻译却造一个新词就显唐突。其次,并非翻译家不能创造新词汇,但如果创造的新词只是标新立异,却不如已有的词汇更贴切,那更是暄宾夺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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