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37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
(二)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三)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四)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
*(五)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
*(六)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事项等。
银监会于2008年3月7日颁布实施《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禁止性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从事黄金期货经纪业务应取得相应资格,不得利用自有的黄金期货交易资格代理客户从事黄金期货经纪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