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好多单位的牌匾被摘了,小止每天上班经过的大街上,一眼望去,一片肃杀。连聚点串吧的门脸也秃了,撸串的话得看着导航才能摸过去了。
作为学法的人,小止又犯专业病了,想扒一扒这些牌匾们到底犯了哪门子法。
据悉,这次“摘牌”运动是为了响应新版《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
那么,这个规范属于法律依据吗?
来来来,我们看看它的性质。它的文号是京管发〔2017〕140号,是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2017年9月30日印发的。所以,它应该只是一个文件。
那么,为什么仅仅一个文件就有这么大的威力呢?
原来,《北京市市容环境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标识,应当按照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规范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进行设置,与周围景观相协调。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这个条例属于北京市的地方性法规,是属于我国法律体系大家庭中的一员的。也就是说,《北京市市容环境条例》赋予了《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以法律效力。这两个规定合在一起,详细规定了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的具体要求。
那么,这些关于牌匾标志设置管理的规定本身合法吗?
首先来看牌匾标识设置方面的具体规定。
我看了一下《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它的规定真的是相当地严格。比如,建筑物顶部、裙楼顶部上不能设置牌匾标识,不能在墙体上设置突出式、动态式牌匾标识的牌匾,设置在墙体上的牌匾标识不得超出墙体外沿,在建筑3层以上的建筑物墙体上仅能设置建筑物名称,楼层不超过18层的建筑物名称字符边长不超过1.5米等等。
而《北京市市容环境条例》的上位法是国务院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牌匾标识,国务院的条例第九条只是规定,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等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北京市确实也制定了自己的《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这个标准第四条也只是规定,牌匾、商店名称字号等,用字应当规范、工整、醒目,保持整洁、美观、完好,无字迹残缺。并没有上述那些严格的规定。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包括两种,一种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另一种是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并且,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所以,《北京市市容环境条例》和《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的规定是否合法呢?您应该有了自己的答案。
其次,来看关于强制拆除的规定。
从上下文来看,予以强制拆除的主体应该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也就是说,这里的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而《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北京市市容环境条例》是无权规定城管部门强制拆除的。如果该条例的本意是城管部门来强拆的话,确实是值得商榷的。
建设法治中国,有你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