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身处于法律构建的社会中,也在不断呼吁着法律所保障的公平与正义。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人们对于正义的感知和判断,究竟来自于法律的规训塑造,还是原初状态下的天赋秉性?作者通过十二讲的内容,即回答了前述问题。
罗宾逊以霍布斯的经典理论“利维坦”引入,反思人类构建政府和法律的目的。霍布斯认为,如果没有政府法律的限制性影响,就将出现“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交战的情况”,因此为了防御共同的敌人、避免自相残杀,人们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自己的自由,并联合起来,社会秩序由此发端。然而作者却通过一系列的自然实验列证分析,得出了与之不同的观点:
从流放的麻风病人、安第斯山脉坠机后的幸存者团体,再到二战集中营里的犹太人、自立山头的大西洋海盗,即使在脱法环境中,人类依旧具备合作的特性。当面临骤然性灾难时,人们更倾向于在短期内形成团体、共御难关。然而,此种合作不能长久,也不够稳定。如果缺乏必要的惩罚措施,合作只能沦为空谈。“落城”因为彼得·兔的出现而衰败,“黑熊农场”加入制裁条文得以存续至今。两个兴起类似、结局迥然的乌托邦聚落发展之历程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合作需要惩罚来保障,否则无论多么天马行空的美好想象,最终都会沦为一片废墟。
当然,与其说合作需要惩罚来保障,不如说人们是在追求一种正义。于是罚当其罪便成为合乎人们天性的自然要求。人们并非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希望通过某种规则实现正义。从加州淘金客们形成的默认规则,到居民自行组建巡防委员会以治理社会乱象;从二战集中营囚犯自甘风险惩罚背叛者,到“终极游戏”实验中第三方的惩戒措施……我们惊讶地发现,无论是历史现实的维度,还是自然实验的结果,人们对正义的判断都具有无与伦比的超验性,而这种超验甚至可以跨越种族、文化、历史和地域,可以说共属于人类抽象之品格。
也正是因为这种群体性的先验判断如此根深蒂固,因此作者认为,“除非使用民主体制无法容忍的强制灌输,否则根本无法撼动”。这种对正义追求的无可撼动性又具体表现为两面:一是对不公现象的暂时妥协,二是生存和正义冲突下对前者的无奈选择。威廉王岛上的因纽特人对身强力壮者的容许、皮特凯恩岛上女性居民对连环强奸犯的隐忍、牙买加岛上“逃亡黑奴”聚落成员对严苛规则的默认,无不在揭示着这样一个事实:脱法环境下践行正义存在困难和韧性,而这种偶尔背离正义的选择恰恰是社群对正义的深层次表达。一旦威胁生存的情形不复存在,对正义范式的呼吁也必将回归。即使在混乱时期,人类合作的天性依旧未曾泯灭,只是埋藏于深处,等待萌发的时机。因此,改革者们必定需要警惕,人类合作的天性并非驯化而来,只有顺应社群正义感的规则,才具有持久的约束力。
如果说对于人类历史上脱法现象的剖析已经足以让人侧目,那么作者联系当代法律制定与执行之现状,并为之作出反思的努力,则无疑将理论推向更深刻的意义中。美国禁酒令的出台、埃斯科巴统治下的哥伦比亚,面对如此重大繁复的社会性事件,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刑事司法体制可以多么无奈、又是多么的脆弱。而诸如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禁止重复起诉原则,又恰恰给了奸猾的犯罪者以可乘之机。于是罪大恶极者竟能逍遥法外,无心之失者却要身陷囹圄。刑法的实然结果和人们应然的价值判断出现偏差,而此间差距,则蕴含着人们对刑法体制信任性崩塌的风险。
由上述分析,作者得出结论:人们既非霍布斯笔下的自私恶魔,也非无私天使。要想实现正义,我们一方面要清理、整顿刑罚处遇过程中过于苛重的规则和干扰正义实现的实践做法,同时也要尽可能将目光放之长远,以个体的可责性定罪量刑。此外,组建司法委员会、设立可供参考的量刑指南,并对当下的群体判断始终保持审慎态度也是可行之举。如是,正义的曙光或可照亮人间。
我们处于法治中国的背景下,亲历着法制的完善,法律的思维也渗透进生活的方方面面。这诚然是一种进步,但我们在此过程中也不能怠惰性地放弃思考,尤其是对于法律、政府和正义的关系之思考。在脱法环境下,人类秉性如何?我们已经很难给出具体答案。因为我们很难回溯时光,重现霍布斯笔下的自然原初状态;但一种思想性的实验探索是必要的,而这种思索如果和现状相关,则必然呈现更为复杂的面向。
因为虽然时代在变,但人类对于正义的追求却永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