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的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因此,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一直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被认为是金融资金“脱实向虚“的主要方式,也成为整治金融乱象的重点。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部门起草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资产管理行业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数据显示, 2012年,我国资产管理规模为27万亿元;到2016年,资产管理规模已达到116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高达43.97%。从市场份额来看:银行业理财产品存续余额29.05万亿元,占我国资产管理总额的25.06%;基金管理公司和子公司合计管理资产规模26.05万亿元,占资产管理总额的22.47%;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到20.22万亿元,占资产管理总额的17.44%。有机构预测,到2022年,我国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将达到252万亿元。
但是在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亟需监管的问题,包括银行、基金、信托等行业的监管标准不统一,以及产品多层嵌套会导致风险传递,但更重要的是刚性兑付问题特别突出,在资产管理业务中,通过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方式,资产管理机构将募集的低价、短期资金投放到长期的债权或股权项目,以寻求收益最大化,到期能否兑付依赖于产品的不断发行能力,一旦难以募集后续资金,可能会出现流动性紧张,并通过产品链条向对接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传导。这种刚性兑付实质上掩盖了资产管理风险的本质,掩盖了资产管理与银行存款的根本区别,延缓了资产管理风险的暴漏。更重要的是,绝大部分资产管理投资者会严重缺乏资产管理风险的意识,更缺乏资产管理应该有的风险承受能力,一旦出现风险没有实现应有的收益甚至本金受到损失,将造成社会的不安定或动荡,这从长远上看不利于资产管理的发展。
这次的《指导意见》共29条,明确了资产管理业务必须遵循的四项原则,同时,按照产品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对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和保险资管公司等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在非标资产投资、集中度、资金池、资本约束、杠杆要求和消除多重嵌套等方面做了规范。特别是对打破刚性兑付规范了明确的要求:
经人民银行或者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如果出现以下行为就被视为刚性兑付: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公允价值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偿付;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不仅仅是规范和打破刚性兑付,而对出现刚性兑付行为时还规定了惩处条款:
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时,区分以下两类机构加强惩处: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基金,并予以适当处罚;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超范围经营,由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并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未予纠正和罚款的由人民银行纠正并追缴罚款,具体标准由人民银行制定,最低标准为漏缴的存款准备金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相应的2倍利益对价。
同时,还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并给予奖励,并要求外部审计机构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时,如果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该说,这一规定的实施是全面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刚性兑付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