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有子曰:「信近於義,言可復也﹔恭近於禮,遠(yuàn)恥辱也。 因不失其親,亦可宗也。」
【注解】
1、信:许诺,承诺。
2、近:符合,依据。
3、义:义理。义者宜也。适宜的道理。
4、复:兑现诺言。
5、恭:恭敬的态度,谨慎的态度。
6、远:远离,避免
7、因:常见的解释有:一是理解为“因为,原因”;一是理解为“依靠、依循”。
8、宗:归往,引申意思为进行得下去;例:室家遂宗。——《楚辞·招魂》 词曲一道,但有前书堪读,并无成法可宗。——李渔《闲情偶寄》
尊崇。例:食之饮之,君之宗之。——《诗·大雅·公刘》 诸葛大名垂宇宙,宗臣遗像肃清高。—— 杜甫《咏怀古迹》
【学译】
一、有子说:“许下的承诺,要符合义理,才能真的兑现。恭敬谨慎的态度,要在礼仪规范之内,才不至于自取其辱。依靠可以亲近的人,那也就是值得尊崇了。”
二、有子说:“许下的承诺,要符合义理,才能真的兑现。恭敬谨慎的态度,要在礼仪规范之内,才不至于自取其辱。由此,既可以不失去亲近可靠,又能够做到可以取法并尊崇。”
对有子这段话的理解,不同之处主要在最后一句。
先谈一谈理解一致的前两句。
信近于义,言可复也。我们做人要信守承诺。但是作为孔子的学生,有子似乎没有说的这么斩钉截铁。他给信守承诺附着了条件,那就是这个“信”要符合“义”,符合“义”的“信”,才有承诺的必要,以及可能性。
这既是原则,又是智慧。既是“道”,又是“术”。
信守承诺,是应该的,但是,这个“信”,从根上就要符合义理,符合道义,符合自己的本意。否则,会带来不利后果。《老子》第六十三章: “夫轻诺必寡信,多易必多难。”阐明的也是这个道理。
不符道义的诺言,不仅不该许诺,许诺了也未必行得通。生活中有活生生的示例。
当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之间签订合同的时候,要确保合同的内容本身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发生了纠纷,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合同,首先确认了合同根本不成立。而对于不成立的合同一般均作无效合同对待。无效合同的任何一方的利益都难以得到保护。
信近于义,这个义理,也是适宜的意思。
现在有个时髦的词汇叫“打脸”。出现打脸的原因很多,其中之一就是把话说得自己兜不住了造成的尴尬和被动。
人的言行,要在符合义理的前提下进行,这样也是对他人的尊重,是对自己的保护。
当对别人做承诺的时候,也要扪心自问,是不是出于本心?勉为其难,还是力所能及?是抹不开面子?还是真心实意?是说大话?还是实事求是?不同的本意,会对诺言兑现造成不同的后果。
恭近于礼,远耻辱也。也是做人处事的智慧体现。
待人应该要恭敬谦卑,但一定也是要有标准和限度的。趋炎附势卑躬屈膝的不值得提倡,笑里藏刀口蜜腹剑的也令人不齿的。
恭敬谦卑的标准和限度,就是“礼”规。古代有古代的规定,现代有现代的风俗,得体最佳。就如同前面所说,“和为贵”。自己的内与外要“和顺合适”,自己与周遭环境和情境也要适宜对路。
民间有句俗话:“喜不过生父,悲不过孝子”。隔壁老王填了孙子,你去道喜,你再高兴也不能表现得比人家新生儿的父亲还兴高采烈吧?你去隔壁老王家吊丧,为了表示心意,非要恸哭到比正牌孝子还要恸的程度?
这就是“恭近于礼”才合适道理的通俗解。
俄国作家契诃夫的短篇小说《小公务员之死》,则用文学手法描写了一个过于恭,而给自己招来耻辱甚至搭上性命的故事。小公务员在剧院看戏的时候,不小心在一位将军的后背位置打了一个喷嚏。他担心自己冒犯了将军,三番五次地用各种方式向将军道歉。最后惹烦了将军,遭到了将军的呵斥。最后,担忧惊吓中的小公务员,一命呜呼了。
现在谈谈“因不失其亲,亦可宗也。”
这句话出现不同的理解,主要是由于,这段话与前两句的关系问题。
朱熹释义:“所依者不失其可亲之人,则亦可以宗而主之矣。”
钱穆试译:“遇有所因依时,必先择其可亲者,亦可依若宗主了。”
根据这两位大师给出的释义,“因不失其亲,亦可宗也。”这句话与前两句话就是并列关系,也就是说,是有子讲的与前两条并行的第三条教导。
这样的话,理解就是:依靠值得亲近的人,先选择可亲的人,才是找到了可以尊重的人。
这是教导我们应该尊重和依靠什么样的人。
不过,如果把这句话与前两句理解为“推导”关系,“因果”关系,那就成了,做到前面两条,会推导出下面的结果。即,有子的意思是,既做到了信近于义,言可复也,又做到了“恭近于礼,远耻辱也”,由此,人际关系的处理,才能够做到不失去亲近友爱,所以,是可以取法的,是值得尊崇的。
末学倾向于这种理解思路。因为,确实是,有“义”为基调的承诺,可以保证朋友关系真正能够进行的下去;不过分得恭敬谦卑,可以分得清彼此的界限和程度。这样的人际关系,才是可以亲近得下去的境界。
这是人际关系的最高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