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己来自于来自于对“我”之存在的维护,对“我”之追求的捍卫;
利他来自于我与族群中他人同质同源,紧密相连。
它们同是个体行动的激发点,能够激发个体生之活力,成为族群向上奋进的动力。
这两者不是不可融合的。对族群来说,既要有一个机制让两者融合,使其能在同一个行动中同时实现;又要有机制能让它们各行各路,给予不同的人自由选择的空间,更要有机制能够让不同选择的人实现回归。让因利己而过度攫取的族群利益能重回族群,也让因利他过度奉献的人获得个人利益的保障,不至让人心寒。
这是族群的责任,也是族群在机制设定时必须考虑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