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网络上惊现一篇爆料文:《网易裁员,让保安把身患绝症的我赶出公司。我在网易亲身经历的噩梦!》,它让公众了解了更多互联网行业的内幕。但让人震惊之余,也引起了大家广泛的共鸣和讨论。
我看完全文后,拖着疲惫,在凌晨写下第一篇简短评论文章:《支持被强行辞退的网易前员工》。现在网络可以替人伸张正义,那干脆就在网络上写文,继续对他进行声援。个人的力量或许有限,但无数人的力量则强大无边。
网易公司今天所发的这份《内部说明》,我觉得烂透了。不光是烂透了,还让人感到心寒不已。
(一)关于网易公司对前员工J的绩效考核问题
网易的《内部说明》里说:2018年上半年,给J (网易前员工)的绩效考核为C;下半年,给其绩效考核为D。但是,不要忘记了,2018年下半年也正好是J身体检查出现问题的时候。
《内部说明》里提到,根据规章制度规定,员工两次绩效考核在C以下,公司可予以辞退。退一步说,即便J下半年的绩效考核为D,但是否应当考虑其患严重疾病这个事实?显然,网易并没有。这未免太令人感到寒心。
最让人无法理解的是,在2018年11月和12月,根据J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业绩排名均为第二名。在业绩排名第二的情况下,网易公司却给其下半年绩效为D的评判,实在是不符合逻辑。
不排除有这样一种可能,由于J被诊断有严重的疾病,网易想以此理由将其辞退。
因此,网易应当公开将J的绩效考核定为D的理由和事实依据。《内部说明》里确实也有提到,但非常简略,一带而过,即:其参与的任务中,有三个在工作质量和设计能力上存在明显缺陷。
这个理由是不能让人信服的。比如,哪三个设计?明显的缺陷体现在哪里?具体到公司规章制度是如何对此进行规定的?是否达到绩效评定为D的标准?或者是否达到直接予以辞退的标准?
《内部说明》里提到,J对绩效D的结果进行了申诉,公司组织了J、主管和HR进行了复评,结果认定维持绩效D的评判。必须要说的是,公司掌握着员工绩效评判的权利,处于绝对性的优势地位。通俗点说是,我说你绩效不合格,你就不合格。显然,这对劳动者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说到底,网易公司应当向公众继续公开相关的证据,公司的具体的绩效评判标准是什么、前员工J的哪三个设计和工作质量存在明显缺陷,且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关于网易公司何时知晓J的患病情况
根据J的说法:2018年底感冒后开始头晕体虚,爬楼梯开始吃力,这才开始多次向主管和代理主管请病假就医。今年1月底,被确诊为扩张型心肌病。心脏扩大近一倍。
而网易的《内部说明》的说法是:5月15日,J通过公司OA系统,补交了自5月13日至6月13日的病假申请。这是公司首次知晓其患病具体情况。同时通过其在系统中提交的材料得知,其于5月13日15时在浙江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
要验证哪一方在撒谎很简单,J只要提供出其在住院治疗前,就已经将患病事实告知了主管和代理就可以,哪怕是微信、邮件的聊天记录。我们可以继续关注此事件的后续发展。
(三)网易公司的《内部说明》避重就轻、回避事实,缺乏必要的真诚
1.根据J提供的其与HR的聊天记录,HR明确表示,不请年假就会被算成旷工。公司强制并威胁员工请年假,这是哪门子的道理?网易公司应当在《内部说明》里对此进行解释和说明。不得不说,这样的HR真的是坏了良心,而且操作公然违法。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也就是说,HR之所以多次催促J休年假,目的是为了在终止公司与J的劳动合同的同时,不支付J的休假工资报酬。HR,员工J可是你朝夕相处了五年的同事啊。人可以沉默,但不要作恶。
为何网易公司在《内部说明》里还要极力去维护HR的所作所为?不得不说,网易公司的这份《内部说明》避重就轻、回避事实、推卸责任,毫无诚意可言。
2. 关于N+1赔偿金的发放时间。网易公司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上约定,9月9号之前会给J发放N+1和应付工资,那为何在9月19日才发放了N+1的赔偿?(根据《内部说明》内容)。网易公司应当对此作出一个解释和说明。
3. 关于多出来的4次早退记录。J表示5月10是其休病假前在公司的最后一天,当时并没有任何早退记录。为何在修病假之后却多出了4次早退记录?网易公司应当对此作出一个解释和说明。
4. 关于提供工资条的时间。根据J的描述,劳动监察大队向公司索要工资条未果,后经其交涉,在一周后最终才拿到,而且还是一个没有各项明细的工资条。为何网易公司在《内部说明》里声称:J向网易索要工资单,网易公司随后为之提供工资单。在我看来,网易公司在接到劳动监察大队索要工资条的请求后,应当立即提供工资条,而不是拖了一个星期。《内部说明》里用“随后”两个字,足以证明网易公司的心虚。
最后只想说,网易公司的这份《内部说明》让人感到非常遗憾和失望。另外,我们在声援像J这类的前员工的同时,也是在声援我们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