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这一职业需要具有渊博的知识、卓越的精神能力和广泛的文化。克莱伦斯.丹诺说过:考虑到人们托之于律师的是一些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对人们来说最急迫的事情,所以律师最好为自己确立一个崇高的标准;记住:当人们的生命或财产受到威胁时,或者当诽谤的毒箭直射人心时,律师的职责就是挺身而出,对受到威胁的生命和财产加以保护,或者被诽谤者和保护与援救他的人的品质进行辩护。
如果律师对于其职责所需的素质没有适当的了解,他就根本不可能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果律师的头脑没有被精确推理的习惯所调理,他有怎么可能有希望走出错综复杂的法庭辩论之迷宫呢?如果律师没有全面的领会并掌握法律的原则,他又怎么可能在危险中给人以正确的法律建议呢?
诚实——勇气——勤奋——智慧——辩论的姿态——判断力——职业团体——得体或圆通
诚实——勇气——勤奋——幽默——雄辩——判断力——友谊
约翰.菲尔波特.柯伦“无论说的是哪一个民族的语言,他所遭受的 都是苦难的命运;无论属于哪一个肤色的人种,只要违背英国的自由原则,大不列颠的阳光都将把它烧成粉末;无论进行怎样的抗争,他的自由仍然被践踏在地上;也无论举行怎样庄严地仪式,他只能成为奴隶祭坛上的牺牲品。一旦他踏上大不列颠的殖民地,上帝和祭坛就会化为乌有。
他魂归天国了。然而,他的躯体挣断套在身上的枷锁,他的灵魂四处游荡。他等待着,等待着复活再生,脱离苦海。而这一切,应”归功于一种不可抵抗的遍及全球的的解放精神“
短短几句:条分缕析,剔骨透髓,把虚假的自由驳斥的体无完肤。
给人感到文情并茂,如长江大河,一泻千里。
昆提利安《雄辩家的培训》《长篇雄辩术》《短篇雄辩术》
再丰富的词汇或伶俐的口齿,都不要忘记的准则:在运用语言进行表述时,应尽可能地让法官和陪审团少动脑筋,就能领会到律师摆在他们面前的答案。
没有无所畏惧的勇敢精神,没有破釜沉舟的果敢行动,律师想在激烈的法庭辩论中获胜,恐怕是相当困难。
律师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感情:胜而不得意忘形,败也能泰然处之,怒而不是暴跳如雷,惊却能不露声色。律师不能控制自己的感情,就很难控制自己的舌头;而如果不能控制住自己的舌头,他就难以控制住整个诉讼局势。
法庭本身就是悲剧性的,非要用强制性规范——法律并由强制机关——法院来解决人类自身的纠纷,这对人来来说,还不是一出悲剧吗?
B.马利克:”辩护若没有进行过细致的和耐心的准备,便一文不值。任何雄辩,任何机敏的应付,任何关于法律的知识都不可能取代对事实的掌握。对辩护来说,事实比语言更重要,因为从根本上说,辩护并不是基于语言,而是基于语言所描述的事实。由此,合理地组织事实就是辩护。“
在解决法律问题的时候,引起我们分歧和使我们无所适从的东西与其说是法律的不确定性,勿宁说是关于事实(哪些法律由之而产生的事实)的不确定性。搞清楚事实,法律将自然地由此而生长出来。
世界上任何珍宝都无法与学问相媲美,而没有一种学问像法律学问那样对君王与臣民同等对待。看看那些在你前面生活过的法律先哲,你绝不会发现他们在法律学问方面有什么超人之处,他们只是从诚实、严肃和正直那里汲取了自己所需的养份。
坚韧不拔是成功的右手,坚持不懈是她的左手。
哈佛法学院的门口的话:这里只欢迎那些能够吃苦并且具有最大限度的坚韧、自信和忠诚的人。那些带有失败和消极精神的人和意志不坚者请勿入内。
记忆不是原封不动的机械复制,而是一种精神能力,它能在律师需要的时候帮助他在适当的位置上发现他所需要的知识,而这种能力作为细致深入的研究结果,只有通过体系、秩序和分类才能培养和获得。
渗透到人们心灵的最深层,于那里发现人们行为的渊源,揭示出他们真正的动机,从似乎公正的外表上扯下其伪装并揭露此之下的真实本性——这一切都是律师的责任。律师必须无谓而忠实的履行这一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