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特根斯坦与新指称理论——兼答欣提卡问题
作者:任远
作者简介:任远,中山大学哲学系、逻辑与认知研究所
原发信息:《哲学研究》(京)2018年第20184期 第77-84页
内容提要:欣提卡主张,前期维特根斯坦的指称观与新指称理论高度相似,进而暗示新指称理论存在着重要理论缺陷。通过批判性地考察维特根斯坦前后期的指称观和分析《逻辑哲学论》中的名称和对象之关系,本文指出前期维特根斯坦与新指称理论迥然有别,从而对欣提卡的哲学问题给出了答复。通过对《哲学研究》中关于直接指称表达式讨论的分析,本文指出,后期维特根斯坦对指示词和专名的性质作出了区分,其指称关系主张具有消去论特征。本文还进一步批评了那种认为后期维特根斯坦是指称的描述主义者的流行观点,并指出语境原则是贯穿前后期维特根斯坦指称论述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维特根斯坦/新指称理论/名称/描述主义/语境
在《综合》(Synthese)杂志提出的编号为36的哲学问题中,欣提卡(J.Hintikka)追问:维特根斯坦是否能算作新指称理论者?欣提卡认为,《逻辑哲学论》时期的维特根斯坦持有的逻辑—语义理论与1970年代后兴起的以克里普克为主要代表的“新指称理论”之间具有显著的相似性。他指出,这种相似性体现在《逻辑哲学论》的下述几个论断中:1.每个简单名称(在所有可能事态中)必然地指向其命名的对象;2.简单对象之间的等同陈述要么是空的,要么是必然为假的;3.所有简单(对象的)名称都是通过实指方式引入的;4.名称并不是通过它们的描述性内容来被运用的。上述论题无疑与新指称理论的基本观点在表面上高度接近,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的观点本质上与克里普克的理论相类同?欣提卡追问,如果两者观点类同的话,他们各自的理由是否相同?如果不同的话,差别在什么地方?(cf.Hintikka,p.445)
简而言之,前期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里追随罗素意义上的指谓观,认为名称的意义在于其指称;特别是逻辑专名指称着简单对象。这一论题与直接指称理论的下述基本立场高度相似:直接指称表达式不通过任何中介指称着对象。而后期维特根斯在《哲学研究》中的工作正是始于对意义的指谓观的批评,其中关于指称的主题常被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1.从实指的不确定性引入语言游戏的观念;2.通过批评“名称命名简单物”而攻击意义的指谓观;3.对指示词的直接指称理论的批评;4.名称意义的簇描述理论。包括克里普克在内的很多哲学家认为,后期维特根斯坦对于指称理论的看法与斯特劳森和塞尔一道都属于描述理论的传统。
如果欣提卡所言不虚,《逻辑哲学论》时期和《哲学研究》时期的维特根斯坦的指称观似乎逆向对应着分析哲学中指称理论的发展:前期维特根斯坦持有名称的直接指称理论观,而后期维特根斯坦却持有名称的描述理论。就维特根斯坦本人而言,他的后期哲学对前期哲学构成了明显的批判。但就分析哲学史而言,作为新指称理论运动核心的直接指称理论则是建立在对指称的描述理论的批判之上。欣提卡显然注意到了这里面的独特张力。因此,欣提卡的问题实际上暗含着对新指称理论的批评:从维特根斯坦的思想发展角度,直接指称理论本身并非什么新颖洞见,而是被后来的维特根斯坦所批判和抛弃的哲学立场。当然,这里的前提是维特根斯坦版本的直接指称理论与克里普克引发晚期分析哲学运动革命的新指称理论如出一辙,这正是本文要仔细考察的地方。后文中我们将对维特根斯坦的前后期指称观分别展开解读,尝试纠正一些流行的误解,并对欣提卡的问题给出回复,在此基础上说明维特根斯坦与新指称理论的关系。
一、《逻辑哲学论》中的指称观
指称关系是指称表达式和外部世界中的对象之间的语义关系。在通常的指称理论中,指称表达式是指日常语言中的单称词项如专名和索引词等,或一般词项如通名或理论词项等;对象则包括日常物理对象,以及自然类或理论实体等。新指称理论要解释的指称关系无疑属于这种语义关系。根据新指称理论的语义学论题,名称对于所在语句的语义贡献就是该名称所指涉的对象;根据新指称理论的认识论论题,名称直接指向所指涉的对象而无需通过任何描述性的或非描述性的中介。但《逻辑哲学论》中论及的指称关系是否体现了上述名称和对象之间的语义关系和认知基础呢?
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下文简称TLP)中关于对象的论述集中见于TLP第二部分,其中关键之处在于世界中的对象的简单性。按照维特根斯坦的说法,“具有相同逻辑形式的两个对象,其彼此间的差别仅在于它们是不同的(其外在性质除外)”(2.0233)。前期维特根斯坦在世界和语言之间进行同构式对应时,简单对象对应着简单名称,对象的简单性正如名称的初始性,两者都是不可分析的,分别是世界和语言的原子单位。对象是简单的,不能看作是(外在)性质的集合,在此意义上甚至对象是没有颜色的(2.0232)。另一方面,有色性是对象的形式(2.0251),与时间和空间一道构成了对象的内在性质(或逻辑形式),是稳定的,而对象的配置即对象之间的关联方式则是变动的(2.0271)。因此作为简单名称之指称的简单对象,并非现实世界中的具体对象,而是有待通过配置而生成基本事态的对象,因而是逻辑空间中的对象,它们仅具有逻辑形式而不具有别的可被描述的外在性质。所谓外在性质,包括“一物具有而其他物都不具有的性质,这时人们能够通过一个描述而将其与其他的物区别开来”(2.02331)。对于简单对象而言,它们之间的唯一差别就在于它们是不同的。这可相应于形式语言中用变元所代表的对象;不同变元指称论域中的不同对象,但所指称的对象在使用变元指称这个层次上并无任何特定性质上的差异。简单对象的这个特征,使得它具有实体的地位,而实体是独立于实际情况而存在的东西(2.024);诸对象是构成世界的实体,因此它们是简单的而不是复合的(2.021)。
关于TLP中对象的范畴地位,欣提卡曾给出大胆解释,认为维特根斯坦在TLP中谈论的对象,可以理解成直接经验到的亲知对象。证据之一是前期维特根斯坦的思想深受同期罗素的影响,而且TLP及其他早期文本中也有若干片段似可解读为TLP中的世界与感觉材料的世界有着密切的关系。(cf.M.Hintikka & J.Hintikka,pp.51-63)然而我们也很容易看到,亲知对象的现象学特征与对象的简单性要求构成了明显的冲突。正如欣提卡所承认的,对象的简单性意味着:对象没有结构;对象是原初的;对象之间是彼此逻辑独立的。另一方面,在TLP文本中维特根斯坦从未承诺或提及亲知对象,即使他考虑的对象能够追溯到现象学的世界,最终得到的对象仍是逻辑重构的结果。维特根斯坦在TLP接近尾声的地方说到,“物理学的规律,通过其整个的逻辑手段,谈论的仍然是世界中的对象”(6.3431),并且“力学对世界的描述总是非常一般性的。比如它从不谈论世界中特定的物质点,而总是只谈论任意的物质点。”(6.3432)因此,正如TLP中的世界是生活世界的逻辑还原那样,TLP中的对象也应当被视为亲知对象的逻辑抽象,二者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力学中的物体与质点的关系。
《逻辑哲学论》中对名称的谈论集中体现在第三部分,总体而言我们可以将其概括成下面几点:1.必须通过语境原则来理解名称;2.名称具有表征性,即名称的功能是指谓对象;3.名称具有简单性或非复合性;4.名称可以看成是变元。依据文本可对这几个论题做出如下说明。
首先,在TLP中,名称是作为命题的一部分被谈论的,而且根据维特根斯坦此处设定的语境原则,离开命题谈论名称的指称是没有意义的(3.3)。名称与对象的指称关系具有两个基本特征:名称在命题中出现,名称代表对象。合在一起即“名称在命题中代表对象”,这就是名称的指谓观。换言之,名称的意义就是其指谓,即名称对命题的语义贡献就是其指谓的对象。这一点与直接指称理论的语义学论题如出一辙。如果维特根斯坦所谈论的名称就是直接指称理论所讨论的名称,那么维特根斯坦的确就表达了某种直接指称论题。其次,维特根斯坦谈论名称的特征时特别强调了名称的简单性,名称作为初始符号是不可进一步分析的(3.26),这种不可分析的简单性也可以通过非复合性来说明(3.3411)。如果名称是不可分析的,那么罗素关于日常专名的描述理论和摹状词理论似乎都不能在此应用。“我只能命名对象。符号表征它们。我只能谈论它们,我不能断定它们。命题只能说一个物是怎样的,而不能说它是什么”(3.221)。欣提卡将这一点称为“对象存在的不可表达性”,由此得出“语义学的不可表达性”。(M.Hintikka & J.Hintikka,p.47)名称的简单性对应着对象的简单性,正如名称与其他名称的结合(得到基本命题)对应着对象之间的配置(得到基本事态)。在TLP的第四部分,维特根斯坦解释了基本命题与名称的关系,名称与其所在的语境的关系被更清楚地揭示:“基本命题是由名称构成的。它是诸名称的一种关联、链接”(4.22)。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说明名称的简单性,维特根斯坦用了变元的说法来代替名称。这与我们前面的分析一致:简单对象是可以用变元指称的对象。这里最关键的问题是名称之间如何结合成基本命题(相应的,对象之间如何配置成基本事态)。但维特根斯坦虽然指出了这个问题,在TLP中却并没有给予明确的回答。在接下来的段落中,维特根斯坦主要谈论基本事态与基本命题之间的对应关系,以及一般命题作为基本命题的函项。在谈论完命题形式后,维特根斯坦又回到基本命题的构成这个问题上,并且指出:“基本命题是由诸名称构成。由于我们不能给出具有不同指称的名称的数目,我们也就不能给出基本命题的构成形式”(5.55)。因此,虽然基本命题是名称的链接,这种链接是如何进行结合的,维特根斯坦并未指明,基本命题的构成形式从而也无法给出。这里基本命题的结构能否像弗雷格那样分析成用主目填充不饱和的函项那样的关系?维特根斯坦确实在4.24中写过“我将基本命题写作如下形式的诸名称的函项:‘fx’,‘(x,y)’等等”。也就是说诸名称之间被以某种方式结合在一起,但这种结合方式具有不可还原的多样性。名称虽然构成了基本命题,但并无明确的途径把基本命题进一步刻画成名称和名称之间的组合或链接方式。
二、对欣提卡问题的回复
从前面论及的TLP中关于名称和对象的关系可见,就新指称理论所涉及的指称关系的认识论问题而言,维特根斯坦并未讨论日常的名称和对象是如何进行认知关联的。从维特根斯坦的表述的确可以推出名称直接指称对象,但是这里的名称和对象显然都是逻辑空间中的元素,与日常语言中名称的使用大异其趣。逻辑空间中的对象是简单的,其外在性质都是被忽略的,因此并不可能存在任何相关的对象的识别性质能够进入讨论中。就前述欣提卡论及的TLP和新指称理论的第一点相似性(每个简单名称必然地指向其命名对象)和第四点相似性(名称并不是通过它们的描述性内容来被运用的)而言,对于维特根斯坦和直接指称论者有着全然不同的意义。维特根斯坦在名称和对象之间建立的“直接”指称关系只是建立同构映射的一种规定,这种“直接性”毋宁说是先天地被确立的,从而可以推出在每种情况下都成立。而克里普克等直接指称论者需要借助模态论证和认知错误论证来反驳描述理论,这样的方法在维特根斯坦这里毫无用武之地,因为逻辑空间里的情况既无需参照反事实世界中的情形来讨论,又与日常生活中的认知情境毫无关联。
类似地,就新指称理论所涉及的指称关系的语义学而言,维特根斯坦自然也不可能讨论日常语言语句所表达的命题中名称对句子的语义贡献如何。如前,逻辑空间中的名称不具有复合性及任何描述性性质。一方面,在TLP中尽管名称对应着对象,名称的结合形成命题,命题指称着事态,由此不难推出名称对于命题的语义贡献只能是对象,这相当于得出直接指称理论的结论。但另一方面,在维特根斯坦那里基本命题的构成形式并不清楚,也即名称如何构成于命题之中并未被指明,在基本命题的结构并不清楚的情况下名称对于命题的语义贡献其实无法落实。
欣提卡指出,TLP和新指称理论的第二点类似之处在于简单对象的等同陈述。但两者的依据并不相同。对于直接指称论者而言,该结论是由等同陈述中等词两边的名称的严格性造成的。名称之所以是严格的,按照克里普克的观点,是对日常语言进行经验测试的结果。相反,对于前期维特根斯坦而言,所考虑的语言是逻辑整编后的无歧义语言,该语言要求不同对象之间应该有不同的名称,且每个对象只能有一个名称,也即“我用符号的同一性而不是同一性的符号来表达对象的同一性。用符号的不同来表达对象的不同”(5.53)。由于名称和对象的严格的一一对应,因此任何对象不可能具有两个不同的名称。维特根斯坦对于等同符号或等词的理解与弗雷格及罗素的传统有着很大的差别,维特根斯坦认为,“罗素关于‘=’的定义是不适当的”(5.5302),“同一性符号不是《概念文字》中具有本质意义的部分”。(5.533)对维特根斯坦而言,“‘a=b’形式的表达式不过是表现的权宜之计,并未就符号‘a’和‘b’的所指有所断言。”(4.242)
因此,欣提卡问题虽然指出了前期维特根斯坦对指称问题的表述与新指称理论的结论表面上高度类似,但我们不能就此认为半个世纪以后兴起的新指称理论不过是重复了TLP中的观点。新指称理论对指称关系的分析,承接的主要是日常语言学派的方法,更多地基于语用维度,着力于分析日常语言在大量生活情境中的使用。作为新指称理论发端的唐纳兰对于摹状词的指称性使用和克里普克对说话者指称的分析可作为典型的例子。也就是说,TLP与新指称理论对于名称与对象之关系的论述,无论从理论动机、论证过程还是一般方法论来看,两者实在是貌合神离。
再考虑欣提卡的前述第三点“简单名称都是通过实指方式引入的”。这里的简单名称对应的就是逻辑专名。逻辑专名只有指示词“这”和“那”,貌似与实指引入相关,但与新指称理论讨论的日常专名习得时的实指引入并无类似之处,后者总是伴随着知觉活动,这种知觉活动可以通过因果接触或描述性解释去刻画。这里欣提卡的根据并不是TLP中的论述,而是维特根斯坦的《1914-1916笔记》,“下述概念似乎是先天地被给予我们的:‘这个’——与对象的概念同一”。欣提卡曾经批评过新指称理论(cf.Hintikka & Sandu,pp.245-283),认为其谬误的根源在于把实指性等同陈述(所谓“从物陈述”)看作是直接指称的(所谓“从物指称”)。欣提卡认为,新指称理论正确地注意到在内涵语境中不可分析的同一性标准不可还原为任何描述性条件,但是由此并不能得出存在某类特殊词项具有直接指称的特征。欣提卡赞成达米特对克里普克的批评,“从物”和“从言”陈述之间的差别与直接指称无关,而仅仅是模态词与量词的辖域差别。暂且不论欣提卡对于直接指称理论的批评是否合理,仅就TLP来看维特根斯坦没有直接讨论实指定义,而是通过“说明”(Erlauterungen)来解释初始符号的所指(3.263),这里“说明”的要点在于初始名称与对象之间的先行联系。
后期维特根斯坦以攻击奥古斯丁图景作为整个《哲学研究》(下文简称PI)的开端。前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世界图景实际上就是奥古斯丁图景的逻辑重构。根据奥古斯丁图景的语言观,指称关系是我们理解语言的出发点,实指定义是典型的引入名称和确立指称关系的活动,实指教学活动提供了语言习得的基本模型。维特根斯坦在PI第28节讨论了实指定义中的不确定性。事实上理解实指定义离不开语境和整个说话背景,语言系统和共同体的语言实践先于个体对语词的使用。实指活动的不确定性意味着,不能把意义生成的活动还原成以指称的发生作为出发点,指称关系不是建构意义的原子性因素。实指关系并不能引入不可分解的简单名称。
三、后期维特根斯坦论指示词和名称
罗素曾经认为“这”“那”等指示词是真正的专名或逻辑专名,也就是真正的指称关系的支点,普通专名是缩写的摹状词,最终要还原到真正专名上。真正的专名的一个特点就是,它只能通过实指定义来给出指称。PI时期的维特根斯坦在指出实指定义本身的不确定性后,又在第37节和38节中否认了在语词和对象之间存在着我们传统上称为指称关系的东西。维特根斯坦在37节中发问“名称与被命名的事物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他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提醒我们去考察各种语言游戏,因为这种关系就发生在语言游戏中。一旦我们去考察不同的语言游戏,就会发现名称和事物之间的联系不存在唯一的刻画,正如语言游戏本身背后没有本质性的定义。认为命名或指称关系内有某种深刻的本质有待揭示,这是维特根斯坦不能接受的。指称和其他语言哲学的概念一样,虽然有待澄清,但并不能作为理解意义的基础。从此角度而言维特根斯坦可被看作是指称关系的消去论者。
维特根斯坦进一步批评了逻辑专名是真正的名称的观点。“如果你不想产生混淆,那么最好不要说这两个词(‘这’和‘那’)命名了什么东西。”(第38节)维特根斯坦认为,把指示词“这个”当成逻辑专名,把日常语言中的专名看成是逻辑专名的近似,是哲学家将语言抽离其自然历史而逻辑化造成的理论后果:命名成了一种神秘的命名仪式,用以把名称和对象建立一种独一无二的联系。维特根斯坦的这种说法,与克里普克后来的因果指称理论表面上背道而驰。但要注意到的是,维特根斯坦批评的是把指示词“这个”和对象之间的关系(通过实指活动建立)抽象成指称关系的本质,而克里普克刻画的则是一般日常名称的指称的社会学图景。
维特根斯坦在TLP时期所持有的指称观,认为通常的专名不是真正的名称,真正的名称指称简单的事物,其意义就是其指称。通常的专名则可以有意义而无指称。为了批评早期的自己,维特根斯坦在PI第39节重复了罗素的(名称意谓着简单物)论证。这个论证的关键在于要注意到,简单物是不可能不存在的对象,因为不是简单物的对象可以被粉碎或不再存在,这时它们的名称就失去了承担者。真正的名称从而对应的必须是不可能被毁灭的简单物。正如拉格分析的:“整个论证的要点是,有意义的句子总是能够被转换成包含‘真正名称’的句子,这种名称命名那些不能被‘粉碎’的东西”。(Lugg,p.81)这种不能被粉碎的东西就是前期维特根斯坦提出的必然存在于逻辑空间中的简单对象。为使得句子“N是P”有意义,可以有两条路线。其一即前期维特根斯坦的方法:由于N不是真正名称(真正的名称总是有承担者)且承担者不会毁灭。办法是消去N,替换成真正的名称。后期维特根斯坦采取的是另一种迥然不同的思路:名称的意义不是来自于它所指称的对象,而是来自名称的使用和它在语言游戏中的位置,N本身(而不是通过承担者)就具有意义。在第41节中维特根斯坦提出,名称凭借在语言中的位置或者功能,而不是语言外部的相联系的承担者,而具有意义。将意义理解为功能,名称就成了工具。在第42节里维特根斯坦进一步说明作为工具的名称,即使对应的现实中的工具(承担者)破碎,其功能(在语言游戏中的位置)也不会随之消失。
“名称本来标示简单对象”,这种思想可以追溯至柏拉图在《泰阿泰德篇》中的论述,世界最终由不可还原的基本元素或简单对象构成,这也是作为逻辑原子主义的罗素和前期维特根斯坦的主要论题。维特根斯坦在第47节里批评了简单性的概念,关键之处在于指出在特定的语言游戏之外问某个对象是否是复合的是没有意义的,对象的简单性和复合性不是抽离于语言游戏之外并奠基于世界的基本构成中的事情。正如名称的意义依赖于它在语言游戏中的位置,用绝对的方式去谈论对象的简单性也是空洞的。不但世界中的对象不应脱离特定视角去分解成简单与否,把语言理解成名称的复合根本上也是不合适的。在TLP中维特根斯坦建立了世界—语言、对象—名称的图像对应关系,在PI中维特根斯坦瓦解了这种静止的对应关系。对象和名称的对应总是在各种语言游戏中才得以实现,而无论对应(如果将之叫作指称关系的话)的直接性还是间接性都不是关键所在。维特根斯坦提示我们可以用图表来说明名称和对象的对应,而这无非是给出了对应关系的游戏规则说明书。因此,名称和对象的对应关系或指称关系就成了一种如何有效使用语言的规范性关系,换言之,原先那种被理解成超越特定语言游戏的静止的对应关系应当让位于在语言游戏中被构造出来的游戏规则。
维特根斯坦在PI第38节和第45节中比较了指示词和名称的差别。名称可以没有承担者而被使用,但指示词“这个”则永远不能没有承担者。维特根斯坦对罗素的背离之处在于,前者并不认为指示词“这个”是真正的专名。固然,根据罗素,真正的专名就是直接指向对象的名称,也即真正的名称的想法来自于实指定义,在这种情况下,名称和对象的联系完全是无中介的直接联系。但实指定义的不确定性使得名称和对象之间的联系无法脱离语境,因而抽象的指称关系亦无法建立起来。按照维特根斯坦,指示词“这个”是跟随指示的手势来“使用”的,而名称是通过手势来“解释”的,这正是两者的差别;解释意味着可以通过其他语词来说明。而根据罗素,逻辑专名“这个”是通过实指定义来直接和对象发生联系,普通专名是通过描述语为中介来和对象建立联系。如果把“解释”理解成“簇描述语”,就会把后期维特根斯坦当作是名称的描述理论者,这曾经是对维特根斯坦的一种主流解读。
四、维特根斯坦是否支持簇描述理论
维特根斯坦在PI第79节中以“摩西”为例的一段陈述是其论名称的有名段落。解释者普遍认为,这段陈述表明维特根斯坦在名称的指称方面持有一种改进的描述主义理论立场。①克里普克在《命名与必然性》(下文记为N&N)一书中也将这段话视为簇描述主义主张的典范,并对其与塞尔在《论专名》一文中的类似主张一道进行了攻击。比较塞尔对簇描述理论的表述:“名称的功能不是用作摹状词,而是钩住一族摹状词的那个钩子。……我认为下述情况是必然的,即亚里士多德是所有通常归之于他的那些性质的相容性析取,或逻辑和。”(Searle,p.171)克里普克在N & N中对描述主义的批评,被直接指称论者索莫斯(S.Soames)概括为模态论证、认知论证和语义论证。这里的问题是,维特根斯坦在79节中的表述是否接近于塞尔式的簇描述理论?以及克里普克的批评是否对两者都适用?
索莫斯认为,对于79节这段话可以做三种解释性拓展。(cf.Soames,pp.20-22)其一即做塞尔式的处理,把名称看作是一族不确定摹状词的挂钩。这种处理的困难在于,由于名称对应的摹状词是可变的,若把名称的涵义视为对应的摹状词,就会导致名称涵义的不确定性,这就使得无论是通过涵义来确定指称还是通过涵义交换来实现成功交流都会面临困境。为摆脱上述困境,第二种解读方式是区分表达式的涵义和说话者的涵义。其中表达式的涵义被理解为表达式在使用过程中任何合格说话者都能把握的公共信息,也即不同说话者涵义的公共部分。第三种解读方式,属于索莫斯用自己的立场为维特根斯坦引申,把名称在公共语言中的意义当作其指称。
从索莫斯的读法中,我们发现这段话尽管可以看作是描述主义的专名理论,但也可以理解成名称在公共语言中的涵义与不同说话者之间的涵义具有差异,后者具有不确定性和解释的开放性。这种不确定性在79节接下来的文本似乎得到加强。“……假如这种情况下我已经对这个名称给出了一个解释,现在我也会准备修正这个解释。这一点可以表达为:我没有用‘固定的’意义来使用名称‘N’。”结合这段话来看,维特根斯坦强调的重点不在于克里普克所批评的描述理论的核心论题:“如果x存在,则x具有φ的大多数特性”表达了必然真理(cf.Kripke,p.71),即簇描述中的大多数描述决定了所指称的对象。正如有论者指出,第79节文本重心应该置于结尾处,即“使用‘N’这个名称并没有‘固定的’意义”。(Boersema)无独有偶,我们看到在PI第87节维特根斯坦继续通过讨论名称“摩西”的意义的不确定性来表达这种对名称涵义的开放性理解。这种开放性是否就是名称的根本特点?回到PI第38节,可以发现维特根斯坦早已在对名称和指示词的区分中阐明了这一点:“我们将非常不同的东西称为‘名称’;‘名称’这个词刻画了一个词的许多不同的、以各种方式相关的用法种类……”无疑家族类似观念才是维特根斯坦谈论指称关系的真正着眼点。因此这里问题就变成,维特根斯坦在第79节对名称“摩西”的讨论应当作为簇描述理论的标准表达,还是主要用于作为家族类似观念的表述?一种妥协的理解是两者都适用。两者共同之处在于,与名称相联系的描述语或摹状词是可错的,没有核心的必不可少的单个摹状词能决定指称。塞尔式的簇描述理论从正面强调簇摹状词整体构成了名称的涵义;而维特根斯坦则是从反面强调涵义的不确定性,这好比“游戏”这个名称不可用某簇摹状词来下定义。但是有论者指出,“即使为论证起见,我们可以假设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类似的概念可以与一般词项的意义的簇理论相兼容,但对于单称词项的意义而言,这两种观念也还是无法结合起来。”(Cappio,p.91)这是因为,我们可以假定发现克里普克从未写过N&N,但却不能在类似意义上说象棋活动不是游戏。因此对专名而言,簇描述理论不得不接受克里普克式模态论证的考验,但是家族类似的观念却完全不必对此有所顾忌。就此而言,克里普克把维特根斯坦关于“摩西”的谈论当作攻击专名的簇描述理论的典型似乎是脱离靶心了。
维特根斯坦并不否认可以通过描述性内容来解释名称,但这些解释对于名称使用的作用类似于路标,目的只是在于消除误解。在PI第49节维特根斯坦写道:“命名是描述的准备。命名甚至不是语言游戏中的一步,正如把棋子摆到棋盘还不是象棋中的一步。人们可以说,只是命名一个东西还没有做任何事情”。因此后期维特根斯坦对于指称关系的谈论,要点显然不在于构建一种更好的描述理论,而是要通过专名涵义的开放性来说明名称的意义在于使用中体现的家族类似。正如普特南(1992)曾经指出的:“维特根斯坦想要告诉我们的是,指称性的用法没有‘本质’。不存在可被称为指称的某个东西。在一种指称和相近的指称之间存在重叠的相似性,这就是问题的全部。”(Putnam,p.167)克里普克在N&N中批评描述主义的根本问题在于把指称关系看成是笛卡尔式的个体知识,这也正是后期维特根斯坦要批评的;根据维特根斯坦,意义是在语言的社会性使用中建构出来的。
五、结语:指称与语境
在TLP时期的维特根斯坦把意义的指谓观应用于逻辑空间中的指称关系,得出的结论与直接指称理论具有表面的相似性,但两者却是完全不同的意义上的表述。PI时期的维特根斯坦从实指活动的不确定性出发,通过对名称和指示词的对比分析,否认基于名称及其意义来谈论的指称关系具有基本的重要性,可以说是指称关系的消去论者,而并非流行认为的那样是指称的簇描述理论的支持者。在名称与对象的认知关联上,后期维特根斯坦并不否认名称可以通过因果链条或描述与对象发生关联,但认为命名没有本质。另一方面,PI时期的维特根斯坦仍旧大致认为指示词“这个”具有直接指称的用法,因此“这个”并不是名称。后期维特根斯坦对指示词的讨论遵循了罗素的直接指称理论传统,这一传统后来由新指称理论者做出了推进。
语境原则贯穿于从TLP到PI的论述中。仅就对指称的谈论而言,在TLP中维特根斯坦强调需要在命题的语境中才能理解名称,离开命题谈论名称的指称是没有意义的;在PI中则必须在语言游戏中才能理解名称的使用,使用决定意义,名称涵义的不确定性正是源于语言游戏的开放性。从TLP到PI,语境由语句的逻辑形式变成了语言游戏,但对名称的谈论始终不能离开语境。基于这种对语境的重视,我们可以把后期维特根斯坦视为是意义的语境主义者吗?这部分取决于我们如何刻画语境主义的观念。根据意义的语境主义的一种通常表述,语境构成性地嵌入在语句所表达的命题之中,也即不存在独立于语境的、单纯由语词的语言学意义产生的最小命题。由于维特根斯坦主张名称的涵义随着语境变化而变化,这似乎立即可以推出包含名称的语句的内容也具有语境依赖性。激进语境主义者特拉维斯因此认为后期维特根斯坦是个不折不扣的语境主义者。但近年来一些研究者如布里奇斯(J.Bridges)(2010)等都认为从PI文本里非但不能得出维特根斯坦是语境主义者,还可以发现他对相反论题的辩护。语境主义是晚近语言哲学中受到高度关注的立场,后期维特根斯坦与语境主义的复杂关系因此值得更深入的讨论,理解维特根斯坦与新指称理论的关系无疑也属于这项工作中的重要部分。
注释:
①例如,对维特根斯坦的描述主义理论的一种讨论可见哈克(cf.Hacker,p.162)。又如特拉维斯(C.Travis)也主张PI第79节体现了描述主义指称观,但特拉维斯对于维特根斯坦关于名称涵义和语义性质的解释不同于克里普克。(cf.Bridges)
原文参考文献:
[1]Boersema,D.,2000,"Wittgenstein on names",in Essays in Philosophy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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