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起跨省抓人事件引爆了公众的关注度。涉及事件的一方是内蒙古企业鸿茅药酒,当地警方千里迢迢地到广东将一位网络发文认为“鸿茅药酒是毒酒”的医生谭秦东进行抓捕。此消息一经流出,引发普通民众和法律界人士一片哗然。
在此之前,鸿茅药酒的广告可谓是让人耳熟能详。事件一出,鸿茅药酒的前生今世可谓是被人挖了个底朝天,各种劣迹斑斑的过往都被翻了出来,一个臭名昭著的形象呈现在全国人民面前。对于法律界人士而言,关注点在于如果说谭秦东医生的发文内容违法的话,也是民事纠纷,当地警察何必这么大费周折连夜抓人送检起诉?!
此时,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警方目前以谭秦东医生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此罪名属于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故意损害他人商誉,受害者为企业,个人名誉不属于该规定保护的客体。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法条分析来看,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必须满足捏造虚伪事实并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损害商品声誉罪”不能等同于普通名誉侵权,那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应该由当事人到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动用刑事手段,启动国家机器,直接限制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
由此,杨振忠律师认为在办理涉及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案件中,要严格区分一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捏照虚伪事实、恶意贬低、诋毁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有大规模的散布的行为否则不够罪。据不完全统计,在过去10年间,鸿茅药酒广告曾被江苏、辽宁、山西、湖北等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违法次数达2630 次,被暂停销售数十次。很显然可以证明本案行为人没有捏照虚伪事实,因此不构成犯罪。
一般由相关当事人之间以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如果侵权人确实存在恶意、既不改正、没有悔意,也无赔偿能力的且造成重大损害结果的,才会上升到刑事高度考虑刑事制裁,由此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况且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刑案审判参考》一书中也有案例评述表明:构成“侵害商品声誉罪”必须主观上出于故意损害商品声誉的目的,而不是出于过失;从犯罪结果来说,必须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等后果。
谭秦东的涉事文章的点击率总共只有2000多次,只能算是有限的小范围传播。这与鸿茅药酒所诉称的80余万元的退货的经济损失能够构成因果关系让人疑虑。况且在谭秦东发问之前,鸿茅药酒的各种违规以及质量安全问题已经显现。此产品被多地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采取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已屡见不鲜。
伴随这些质疑,此事进入刑事程序。最终定性还需要时间,希望最终的结果能对公众有所交代。
那么在实践中,如何区别损害商誉和正当的监督、批评呢?
杨振忠律师认为商品质量,特别是药品的质量涉及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问题更不容忽视。所以此次事件才引起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只有扩大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才能促使商品缺陷的暴露,促进产品质量的提升,让“黑心”商家无利可获,无处可藏。杨振忠律师还认为一个成熟的社会要对媒体监督、舆论监督的要求要适当“宽容”,只要主要事实没有捏造,就不应通过刑事手段解决问题,涉及一般侵权也应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政府更应该把握好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社会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