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一下,那些年经历的非法行医行为。
从上班开始,就开始接触非法行医的案件的查处工作。按时间顺序,有自己间接或者直接参与的工作。下面流水事件如下:
03年,有某地美容院邀请外地无医师资格证人员到酒店内进行割双眼皮的行为,也称重睑术。这种事件一般都有线人,否则发生此类事件一般发现不了。
05年,那时候出现和尚在公园内对本地老年人进行推拿按摩治疗,顺便卖些灵丹妙药啥的,经查,外出的和尚一般要经过寺庙主持批准,无相应批文,一般可能为假和尚,借着普通人对和尚的信任,开始在外面招摇撞骗,给普通信徒推销开光法器,顺便还有求医问药的。经过我们询问调查,当事人是个假和尚,他丢掉他的药品就逃之夭夭了。
07年左右,打着为老年人健康体检的牌子,然后去推销保健品的公司不少,送鸡蛋邀请老年人参加活动,在现场调查来看,给老年人抽血化验,测量高血压,相应还有诊断相关文书,现场给老年人贩卖焦虑,然后让老年人买相关保健产品。经查实后,当事人无相应执业资格,已经构成了非法行医,没收了现场的诊断仪器。最后,作为责任的当事人也是一走了之。
09年之后,接到投诉举报,一位19岁的少女,因手指长瘊子,被药店的老板注射了医用酒精,造成患者手指坏疽。该老板以前也因为非法行医造成孕产妇死亡,对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并注销了其医师执业证书。现开始经营一家药店,并继续对患者进行治疗,并造成伤害。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并移送法院,追究其非法行医罪。但因该案当事人因达到非法行医罪的要素,即情节严重的事件,被免于追究非法行医罪,最后,只进行了非法行医的行政处罚。
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罪是两个概念,根据2020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认定为刑法第 336 条第 1 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此时,也明确了是否取得执业资格,这个问题。有医师资格证,但无行医执业证,处于一般治疗的目的,就是豁免于非法行医罪,但有可能被行政处罚。
总结一下,非法行医在行政领域,要做好每一次的行政处罚,本着事不过三的原则,超过三次才是非法行医罪,要被判处三年以下管制。而非法行医行为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是属于纠正医生执业行为的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