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阶段
诉的分类,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依据,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禁止被告行为,及要求判令被告不得作出一定行为为给付之诉。给付的内容包括财务和行为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与消极的不作为。
可以反诉的形式提出,也可以另行起诉。反诉和反驳的区分。比如一个案件中,a起诉b要求归还借款。b可以起诉a主张玉石货款,所以该主张独立于本诉,存在违反数不是反驳。
诉的合并
借款合同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即两个不同的诉讼标的。所以是两个独立的诉,可以分别审理,分别判决。同时基于主体的一致性,为了实现诉讼效率,也可以进行合并审理,这是诉讼标的的合并,但毕竟本案有两个诉讼标的是两个独立的诉,应当分别判决。
法院可以将反诉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
管辖阶段
互联网法院的集中管辖。根据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规定,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该市辖区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简言之,首先根据正常的合同或者侵权纠纷的管辖权判断思路,确定纠纷的管辖法院,然后判断如果该纠纷属于发生在互联网上,且该市有互联网法院,则纠纷属于互联网法院管辖。首先根据管辖协议确定本案应当由某法院管辖,同时属于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合同纠纷,呃该市又设有互联网法院。故该案应当由互联网法院管辖。
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法院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不能将案件退回,也不能再移送,只能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只能是将案件从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从而纠正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的错误立案。
破产管辖。
管辖恒定原则。地域管辖恒定是指已受理的案件不应行政区划的变化而变化。
专属管辖。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
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约定一般有效,但管辖约定无效的情形如下:
1.因案件属于专属管辖。比如不动产纠纷。
2.案件同时可由互联网法院管辖,即发生冲突时以互联网法院管辖为准。
管辖权异议问题。
1.第一步,专属管辖。第二步,协议管辖。第三步,法定管辖。法定管辖中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关于合同履行地如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且约定履行地并非原告或被告住所地,则约定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
2.被告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取得管辖权,应诉管辖。二审中上诉人以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出上诉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时,二审法院不能撤销一审判决,对其管辖权异议不需要审查,裁定驳回。
公益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受理公益诉讼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申请以共同原告身份参加诉讼。
公益诉讼管辖问题。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中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必要时由他们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夫妻一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当然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民诉法规定,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自然人住所一般与户籍所在地一致。法人住所一般与公司注册地一致。
专门法院的管辖。2020年名宿g是第二条对专利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专利纠纷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法院确定的中院以及最高院确定的基层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必要共同被告案的管辖。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在此种情形下,原告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诉讼中当事人申请根据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以及涉外民事诉讼案件除外。而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庭根据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就是诉讼与仲裁的一个重大区别。
关于裁判文书诉讼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法院应当写明事实和理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对判决的事实和理由部分进行适当简化,但不是不予写名。而仲裁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裁决事实和理由的,裁决书中可以不予写明。
执行阶段
执行和解。根据执行和解规定,2020年修正。首先关于执行和解的形式和法律效果,达成执行和解后,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权利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其次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法院做执行结案处理即终结执行。但由于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起诉。二、义务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权利人可以选择申请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和解协议的履行提起诉讼。
调解仅适用于诉讼程序执行中,允许当事人和解但不允许法院组织调解。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执行员应当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暂缓执行,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94条规定,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法理:已被拆除的特定物,法院无法执行,故应当终结执行。
对财产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若干问题规定,第14条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该规定的主要依据是《合同法》中保留所有权的买卖。根据民法典第6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逾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责任以及妨碍执行的法律责任。
不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构成迟延履行。对于迟延履行的,应当区分情形处理,如果是预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加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果是预期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当计算迟延履行金。
关于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根据《民诉解释》规定,如果造成权利人损失的,双倍补偿权利人损失,如未造成损失,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
法院强制执行后,被告人仍拒不履行的行为构成妨碍执行,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留,罚款措施。
拒不履行裁判罪,及拒不履行情节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