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眼怪谈2017-03-25 19:55
天道第十六集,林宇峰为首的公司会议内容。
乐圣公司针对格律诗音响展期间的降价行为召开会议。
会议内容以格律诗不正当竞争行为论定。
情况大家都知道了,有人摸了老虎屁股,而且摸完了没给钱。
董事会一致通过决定起诉格律诗公司,授权赵青出任我方代表,
委托明华律师事务所的蒋汉臣律师做我方的代表。
大家有什么观点和疑问都拿出来充分讨论,
统一思想,达成共识。
这是会议上林雨峰的开场白,
这是乐圣公司应有的反应。
格律诗事件的实质是两对箱子的价值卖了一对箱子的价钱,
这个行为向市场输入了这样一个错误信息:
乐圣旗舰是以一对箱子的价值卖了两对箱子的价钱。
这势必导致消费者心理不平衡,
甚至对乐圣品牌的反感和排斥,乐圣将不再是最受发烧友信赖的品牌,
过去所有的努力和荣誉都将被欺骗两个字重新注解,
这就意味着乐圣旗舰可能会被淘汰出市场,
也就意味着乐圣的整个生产销售系统全面陷入瘫痪。
企业靠的就是一块牌子,牌子倒了,跟着就是多米诺骨牌效应。
一次降价倾销的背后对乐圣公司的市场经济冲击可想而知。
根据我们收集的证据可以认定,
格律诗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两项规定,
一是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
二是伪造商品产地。
格律诗公司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以乐圣旗舰套件为主要组件的格律诗音箱,
目的在于排挤乐圣公司,其行为指向非常明确。
乐圣公司有权要求格律诗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个案子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关键是证据,只要证据站住脚,胜诉就有把握。
证据的收集是相应的官方行为,看过全剧的我某时也在想,
如果林雨峰调查了王庙村的真实现状之后。
是否还会这么武断这么应激呢?
可惜,没有如果。
我们拆解了格律诗音箱,从这款音箱的工艺和材料上看,
单凭经验就能断定3400元的成本绝对做不出来。
广东是音箱的主要产地,从工艺、规模到成本都有很大优势,
其生产成本也最具代表性。
我们把这款音箱先后送到9个音箱生产厂家、12位音箱制造行业专家、
音响行业协会和技术检测部门分别进行成本评估,
取得了23份成本评价意见书。
评价结果全部显示这款音箱的生产成本高于3400元,
合理成本应该在4200元至4500元之间。
据此可以断定,格律诗音箱的成本绝对高于它的销售价。
请注意,是绝对。
这个绝对是建立在乐圣对市场生产模式的固化思维中,
是乐圣针对国内生产厂商的定位认知。
因为受格箱的价格打压,我们现在必须降价一半才有可能被市场接受。
如果按每对音箱按1950元的损失计算,仅此一项就损失500万。
再加上停产滞销造成的房租、工资、机构无效运转、还有名誉损失费等等,
我认为600万元的赔偿要求一点也不过分。
这就是乐圣要求600万损失赔偿金的说明。
如果他们知道会被起诉,也知道会败诉,那就只有一种解释,
逼你这种知名企业跟他打官司,道个歉,
赔你十万八万,搞个噱头讨好发烧友,
以新闻效应提升品牌知名度,花钱不多影响不小。
但是这个事件根本不是十万八万的概念,
即便按3个月诉讼期计算,直接损失也在300万元,
够他们破产三次的。
只有一种情况可以导致我们败诉,
那就是他们的音箱成本合理,
这个合理就是从天上掉下来的,
非神即鬼。我们和法官都是无神论者,
如果乐圣不是和人斗,而是和神斗,
案子即使败诉了也是虽败犹荣。
这位律师的分析从某种程度上来说,
是站在乐圣的地位去思考,
这没有错,错在他对格律诗的认知是建立在常规模式下。
格律诗事件无论对方是出于什么动机,
客观上都已经把双方逼到了你死我活的境地。
我说过,乐圣公司只有矛,没有盾,最好的防御就是进攻。
因此,我对诉讼组做如下要求:
一、以吃掉格律诗公司为目的,
以损害赔偿导致他们一夜之间资不抵债为手段,
拒绝任何形式的调解,务求置敌于死地。
二、在诉讼过程中要特别强调格律诗音箱的发烧友设计以及苛刻工艺,
既表现我们实事求是的胸襟,又能更有力地说明成本,
也为胜诉后运作这款音箱做铺垫。
三、在报刊和网上大造声势,充分利用这个事件的新闻效应
提升乐圣的信誉和品牌知名度,
进一步巩固市场,强化乐圣公司在Hi-Fi领域的权威地位。
林雨峰的气势是一个商人应有的,
可惜这种气势不适应于格律诗。
如果放在今天,那么乐圣不会犯这种错。
可惜当初那个年代,人们的认知度不够深入。
这也就是丁元英文化属性的不同所能把握全局方向的必然。
也就有了后期乐圣意外的败诉。
当然这是后话,本集商战结束。
乐圣的应战准备已经自以为的充足。
格律诗的井口外那片天空也已经敞开,
为叶晓明,冯世杰,刘冰敞开的井口。
狼眼怪谈,本期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