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观全貌
来到YS县——一个官场气氛异常浓厚(在云南,最热门的职位非公务员系统莫属)而经济社会欠发达的小县城已有三月。要说县城的大小,那与家乡的MA镇相差无几;若与JC镇(YL县旧驻地)相比,则显得有些尴尬。
劳动力转移通道处于净进入方向,很多四川、重庆、安徽、福建等地方的人群来此地经营生意。由于经常往来于农贸市场,便探寻到大部分屠宰户都来自于四川南部城市(遂宁、泸州、攀枝花、宜宾等)。
他们的子女大多在YB镇小学读书,可以说他们已经变成外生土长的永胜人。不过,还是不要说这些没有数据资料考证的事情,让我用亲身经历来诉说为权利而进行的抗争吧!
这是《如何,把自己变成一个合格的消费者?》(连载)系列文章,请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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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由权利而抗争
上一次在《边走边看》里详细记述了YS县的一些交易中不完善现象,尤其是强制销售盛行。经营户把需要找给顾客的零头钱,用诸如泡泡糖、棒棒糖等小零食代替。
可以想象,如果不是县城里的居民非常富有而致使他们根本不在乎那么一点点资金,就一定是这里的商家太过垄断而使得居民根本没有议价或者谈判的能力。
倘若两者都不是其原因,那可以肯定的是,县城里的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公安系统或者人民政府有较深的圈钱交易旧科(接受投诉之后故意装作看不见)。这些都只是一种可能性,具体情况还有待工商行政部门的行政公开。
由于是以志愿者身份进行一系列的活动,感觉身心相对自由,不必依靠某个实体而获得生活资料需要。对某些不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活动,总要去搅动一番,不管后果如何。
每次到乐购超市(非英国乐购)、书店购买所需的东西,遇到收银员继续以棒棒糖、口香糖之类的小件商品替代纸币、铸币找给我时,都强烈要求其两点:
一,我认为你给我的小件商品市场价格不值你所强制的要价,你应当以我愿意的出价水平重新付给我小件商品数量;
二,我不喜欢这些小件商品,但是我一旦得手,将不能够将其销售出去,因此你必须要许诺我,当我将你所给的小件商品积累到一定数量时,你应该无条件以你当初要价的水平将其回购,支付给我相应的货币。
尚且不论他们是否经历过这样的顾客要求,就以一个中立的视角来分析这两点,任何经营者也在此处于被动之地。
第一点,意味着经营者对小件商品索要的价格有失公允,作为消费者要求以自己愿意承认的市场价格重新定价,而欲获取更多的此类小件商品。在此,经营者在价格议定过程中处于消费者角色,似乎只能接受消费者开出的价格;而消费者具有制定价格的能力,并且是以一个垄断者的角色出现的。
第二点,意味着在一定条件下,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回购其替代强制销售出去的小件商品。这是经营者因强制捆绑销售所造成的消费者自由受损,而获得弥补的有效途径。还要考虑到,消费者在积累小件商品过程中,有很大的道德风险。
消费者知晓,在一定数量条件下,他们能够将积累的小件商品用来逆向销售给经营者(以经营者制定的价格),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自己去批发一些与此类小件商品完全相同的小件商品,以经营者制定的垄断高价逆向销售给经营者,赚取其中的差价。
为了防止此类经营者利益受损事件的发生,经营者就只能将其提供的小件商品贴上标签或通过其他途径使其成具有不可复制性。如此一来,经营者又需要增添新的人力、物力、财力。除非其经营规模大到以小件商品替代零碎钱强制销售所带来的收益能够弥补因防止消费者的道德风险使其耗费掉的资金,否则理性的消费者就不可能做出此种决策。
满足两个条件中的一个,经营者并非一定亏损,个中原由如下。经营者许诺第一个条件,而抛开第二个条件,程序是这样运行的。经营者并不可能完全接受消费者制定的所谓市场公允价格,因此要与消费者进行讨价还价,最终经过激烈的几个回合的对决,商议出的成交价格就确定在消费者愿意购买小件商品出价之上,在经营者愿意出售小件商品价格之下。
然经营者与消费者愿意接受的中间价在正常情况下是高于经营者进货时的批发价,经营者依然不会受到损失,往往还是有盈利(不比之前的盈利,但考虑到销售的数量,也是不菲的盈利)。那经营者强制捆绑销售的状况就会持续并且强化下去,只因还有不少的盈利支持其模式。
反之,经营者许诺第二个条件,而抛开第一个条件,程序是这样运行的。经营者允许顾客将在自己这里积累起的小件商品逆回购给自己,尽管看似经营者自己没有获得任何利益(经营者以什么价格销售的小件商品,那消费者也就以什么价格逆销售给经营者,中间没有任何差价产生),但理性的经营者往往不是这样行为的。
经营者会考虑到,如果把小件商品回收回来,那这些小件商品已经被消费过一次了(说转手一次更为确切),其价值相应就应该有贬值的趋向。何况,精明的经营者一定会想到所谓的消费者道德风险(将不是经营者销售的小件商品,作为与其性质相同的小件商品再让经营者将其回收,还能赚取差价),那经营者就必定会在自己的小件商品上做一些标签,以有效区分市场上同质的此类商品。
已经说过,这些都是需要成本的,那么在此耗费的成本必定要被前面经营者制定的销售价格与再从消费者手里回收回来的价格之差价收益覆盖,否则商家不可能做出此种违背市场规律的决策。这样,经营者仍然有利可图,仍然会继续运行此种模式,因为盈利的基础还存在着。
若条件一、二都被许诺,那经营者只能熟手就擒,愿意在银行里去换取零碎钱,尔后再找给消费者零碎钱。经营者销售小件商品的价格是由消费者决定的,并且消费者还可以以原价(消费者不愿意考虑转手造成的贬值)逆向销售给经营者。
此时的小件商品就成为了名义上的“货币”,其执行了货币的流通功能、价值尺度两种基本职能。这就让消费者恢复了自由权利,能够用积累起的小件商品购买在经营者销售范围内的任何商品。
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小件商品还没有成为所谓的“货币”,因为一经转手其价值就缩水,而且还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很多消费者都想把那些转手次数较少的保留着,而将转手次数较多的逆向销售给经营者),消费者与经营者都不太愿意接受零和博弈甚至负和博弈。
在面对这种强烈要求下,经营者自是处于被动境地,只好去主动换取零碎钱以便找零。不知道是否是自己要求起作用的,不过像之前的乐购超市、书店都已经改变了此种荒谬的现象。
它们收银台上摆放着一大叠零碎钱,而一罐罐泡泡糖等小件商品都消失了。现在每次去购买商品,都能够获得足够的零碎钱,垒起来估计都有几十张了。只要你是正规的经营商场,你就必须要给消费者以公正的市场环境,否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迟早会被淘汰掉。
倘若你是唯一的销售者,是独一无二的垄断大亨,那执法部门就应该是消费者最强有力的保护神;法律未能给消费者公正待遇,那辱骂、暴力事件就一定会是消费者最后行使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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