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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早上余杭南苑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放在车里的3000元现金不见了。
民警通过调查,车子没有被撬的痕迹,只是被翻动过,除了钱其他物品没有丢失。根据监控排查,民警锁定了3个嫌疑人,并在10日凌晨在一家网吧抓住了三个犯罪嫌疑人。
看着他们,警方的心情估计挺复杂,这三人两天前刚在派出所接受了表扬。
原来8日凌晨,三人在失主小区外转悠,看到失主的车没锁好,就进入车内翻找,拿走了车主遗留在车内的3000元。
离开后一个小时,遇到同伴掉到河中而呼救的两个姑娘,三个小伙马上下去合力救人。
当民警问到为什么会救人时,三个人都说,当时没有多想,碰到有人落水求助肯定要救人。
同一天的连续两个小时内,前一钟头是小偷,后一个钟头就变成了见义勇为的好人。这种反转估计警察见得也不多。网友评论说:
你们这样让警察蜀黍很为难呀。
警察蜀黍没什么为难的,偷窃就是偷窃,是要受到法律的惩罚的。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当然可以缓刑执行。
目前这三人已被刑事拘留,余杭区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工作人员表示,会对其三人救落水女孩的事重新调查,如果认定是见义勇为的会进行表彰。
有网友说:
我觉得还是正能量,虽然偷了东西,但也救了一条命,孰轻孰重,大家应该知道。
不可否认,三小伙救人的确是社会正能量,值得弘扬,但不能和偷窃去抵消。盗窃从小处说是人品问题,从大处说是触犯法律了。如果不对其进行处罚,那犯罪嫌疑人触犯法律再去做件好事就都能功过相抵?
法律的尊严何在?
法律对民众的保护作用何在?
反之救人不能因其曾盗窃就不进行表彰,这对做好事的人不公平。
盗窃与救人,一码归一码,不能互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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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是什么样的人,不是看他说了什么,而是看他做了什么,看他做的事情里那是是主要方面,哪些是次要方面。
好人与坏人往往没有明确的界限,就像盗窃后救人的三个小伙子,你能单纯地说他们是好人还是坏人吗?
从警察的询问中可知道,小伙们不是第一次偷窃,但其实每次都是选择后半夜对停在路边未锁车门的车辆下手,成功作案4次,盗到几十块现金。
三个小伙子想盗窃能做的事太多了,但他们没有。说明他们心底并不认同盗窃,只是没有固定工作又贪玩。
凌晨遇到两个喝酒的姑娘呼救,他们没有落井下石而是下水救人,说明他们是心地善良的人。只是善良没有时刻在线。
所以哪有什么绝对地好与坏,只有看做了什么,有没有守住自己的原则和底线。
做人的底线从来都是非黑即白的,模糊不清的只是做事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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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戚继光18岁开始在登州卫所工作,看到山东沿海一带遭受倭寇的擅杀抢掠,有心杀贼,写下”封侯非我意,但愿海波平”。
戚继光终其一生,训练戚家军,排列新阵法,通过多次战斗,终于荡平了东南沿海的倭寇。后来又在拱卫帝都中做出贡献。
在当时的社会政治下,无论一个将领多能干,如果不能得到文官的支持,不能获得朝廷特别的支持,根本不能取得这么大的成就。
黄仁宇在《万历十五年》中评价:
戚继光不是在理想上把事情做的至善至美的将领,而是最能适应环境以发挥他的天才的将领。
他顺应社会政治,他会妥协,他不是个廉洁的将领,他重金购买美女送给张首辅,他调度手里的兵护送张首辅回乡葬父,但被斥退后一贫如洗。
他做这些不是为了升官发财,而是作为建立新军和保卫国家的手段。他想要的都是朝廷对抗倭、对抗击北部鞑靼的支持,他做到了。
他做官的行为不高尚,他最后被弹劾罢免,也算受到做官不清廉的惩罚了吧。
可是多年以后我们记得的都是他的抗倭壮举,记住他是民族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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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是复杂的,熟知的好人会做坏事,世俗意义上的坏人也会做好事。
人性又是简单的,善恶可能仅在一瞬间。
好人做坏事可能是为完成更大的事,文字鬼才马伯庸在《长安十二时辰》中写到一个长安城里的不良帅,在一场即将毁灭长安的阴谋中,为了交换消息,他亲手杀掉了自己安插的暗桩。但是他切下自己的一根手指作为忏悔。
这是应该做的坏事,时间紧急,他别无选择。
“上海王”杜月笙贩卖鸦片,其他的孽肯定也没少造,坏事也没少干,可是他在民族大义面前却不是坏人。
在1932年淞沪抗战中,杜月笙成为前线将士们最有力的支持者,为将士们提供了非常多的物资。
在得知日本想从法租界进入后,立刻召集各大媒体,公开宣布:“如果日本人想利用法租界打中国人,我杜月笙自信能在两个小时内把法租界全部毁灭!”
没有绝对的好人与坏人,只有好事与坏事。
没有绝对的善与恶,只有为了达到目的而选择不同的做事方式。
不要因为一件事而否定一个人,也不要因为一个人做了很多坏事而否定他做的好事,更不要因为一个人做了一件坏事而忘记他做过的很多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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