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孟律师:
后奶立遗嘱让我父母给她养老,房子留给我家;后奶去世后,她前夫和女儿拿出新遗嘱要房,怎么办?
爷爷早年离婚,晚年又找了个老伴,也就是我后奶,共同生活了九年爷爷去世,爷爷把房子和积蓄都立遗嘱留给了她,后奶当时也立了遗嘱,只要我爸妈给她养老送终,等她百年后房子和积蓄都留给我家。
又过了六年,后奶也去世了,我家帮忙办理的后事,包括后期住养老院和生病都是我家出的钱。留下两套房子,一套是我爷去世留给她的,一套是她用自己养老金和我爷积蓄晚年又新买的。没别的存款了,基本上走之前都花完了。
后事刚办完,后奶的前夫和女儿就找上门,拿出了一份新遗嘱,内容是后奶的遗产全都留给她的亲闺女。而且对方这份还是经过公证的,日期也比我们这份更新。
我们这份是后奶亲笔自书,也没有经过公证,两份遗嘱内容完全不一样。
我们根本不认识对方,也不知道后奶又瞒着我们私立遗嘱这件事,她前夫和闺女也没伺候过后奶一天。之后跟对方协商,各拿各的,我们只要回我爷的那套,后奶拿养老金和我爷积蓄新买的那套就不要了。但是对方寸步不让,坚持要按遗嘱,两套都要。
现在怎么办,起诉的话我们有把握赢吗?我们这边留有部分的养老记录和费用清单。她前夫那份是19年的,我们这份是16年的。
孟律师答复:
您好!感谢您的信任,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
本案中的法律问题包括三个:
1.你们手里的遗嘱到底是普通遗嘱,还是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立遗嘱人(遗赠人)和扶养人签订的生养死葬的协议,约定扶养人负责遗嘱人的生养死葬问题,遗嘱人死后其遗产归扶养人所有,这样一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效力,也就是说,只要有遗赠扶养协议存在,不管它的时间是在遗嘱之前还是以后,都有优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
所以本案的关键之处就是,您手里的遗嘱能否被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从您陈述的内容来看,这份文书在内容上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即后奶的生养死葬由您父母负责,后奶死后其财产归您父母所有。
不过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只需要遗嘱人一个人签名即可。遗赠扶养协议是一份协议,属于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签名。所以到底这份文书是否会被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还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看。
2. 本案还有一个突破角度,即您手里的遗嘱如果被认定为遗嘱,也属于附义务的遗嘱(也叫负担遗嘱),附义务遗嘱不同于纯受益遗嘱。
民法典1144条规定了附义务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附义务遗嘱在所附义务未被履行之前,遗嘱人可以撤销该份遗嘱,但应当适当补偿义务人(即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了准备履行义务造成的损失。但对于所附义务已经被履行完毕的,遗嘱不可被随意撤销,也不可随意被其他遗嘱覆盖,因为会违反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
3.还有一个法律问题,就是您爷爷留下的遗嘱,其实这份遗嘱只能处分您爷爷个人的财产,不能处理奶奶的那部分财产。奶奶去世后,其实奶奶的遗产由爷爷和您父亲共同继承,所以房产中有一部分是属于您父亲的,不能全部归后奶。
其实家事案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更关注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本案中,后奶的行为显然不够坦荡。相信法官也会考量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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