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从健全预算制度、健全税收制度、完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等方面作出重要部署。
本次财税体制改革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化财税体制”基础上的一次深入完善和推进。十八届三中全会中详细论述并明确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是实现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并相应提出了预算、税制、事权与支出责任三方面改革方向,经过11年深化改革,现代化财税体制已基本成型,但仍有部分领域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而不断改革和完善。本次《决定》中延续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财税改革路径,仍然从预算制度、税收制度、央地间财政关系三方面明确了未来一段时期的改革方向,但现阶段的侧重却有所不同。最值得关注的是这次会议明显侧重解决地方政府和基层财政困难,增强地方财政可持续性。当前我国房地产行业供需形势逆转并进入调整转型期,导致房地产相关税收和土地出让收入大幅下降,各地财政紧平衡形势加剧,特别是区县财政风险上升。在这样的背景下,《决定》从下移财力和上移事权等方面提出要“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收,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适度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重”“提升市县财力同事权相匹配程度”“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有利于缓解当前基层财政面临的困境,也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地方财政收入体系,增强地方财政长期可持续性。具体的措施:一是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补充地方财力。二是合并设立地方附加税,并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这部分内容为本次会议首次提出,属于相对意外的增量信息,目前我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基是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确定的,税率自1%-7%水平不等。基于三项税费的税基的相同且主要为地方税收,进行合并管理有利于提高征税效率。与此同时,授权地方在幅度内确定具体税率,有助于各地根据经济和企业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差异化政策,例如过去资源税的征收,逐步培养地方主体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