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在全面营改增前,这个问题只有购销合同和动产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涉及,而全面营改增后,更多的合同面临这个问题(印花税13个税目中除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外有10个要涉及),如不动产租赁、产权转移书据(如销售不动产)等。对于这个问题,各地区规定有差异,有的规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含增值税,有的规定不含增值税,而有的地区则不明确,由纳税人自己跟着“感觉“走。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的出台,让更多的纳税人倾向于认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合同金额应当不包含增值税。该文件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均不含增值税。主张印花税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的一个强烈理由是: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如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则重复征税。那么,事实应当怎样呢?
根据印花税相关政策的规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是合同金额(如购销合同)、收取的费用(如货物运输合同)和收入(如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条例制定于1988年,彼时,尚未开征增值税,是否含增值税不是问题,如今,全面营改增,是否含增值税已经成为一个问题。那么,该不该含呢?笔者的答案是:应该含(即使有的地区规定不含),这个答案应当从合同法上去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该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对合同金额(或收取的费用、或收入)的约定,一方负有对标的物(或服务等)的交付(或提供)义务,另一方必定有给付价款的义务,而这个给付的金额也必定是含增值税的。如甲、乙双方签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合同价是200万元,增值税是22万元(新项目、一般计税),这样的约定,双方很清楚,购买方要向销售方支付222万元而不是200万元。如果购买方未按期付款,双方发生诉讼,甲方向乙方追偿的,肯定不只是200万元价款,还要有22万元增值税款——即使价、税单独标明,双方对合同金额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222万元,而不是200万元。其他的合同也是如此。根据这个判断,除去免征增值税销售(转让)合同外(合同金额也不可能含增值税),合同金额中,无论价、税是否分别标注,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均应包含增值税,因为这正是合同法要保护的价款,也是印花税要征税的本义。
那么,重复征税呢?现行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仍有不少互相交叉、重复征税的规定(如房产税计税依据包含地价),因此,这不能成为否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应含增值税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