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同意你的说法,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很多人一只以为这句话据称是法国启蒙思想家、被称为“法国良心”的伏尔泰说的。
其实原话来自英国女作家伊夫林比阿特丽斯·霍尔,出自《伏尔泰的朋友们》。
原句(法文):Je ne suis pas d'accord avec ceque vous dites, mais je me battrai jusqu' la mort pour que vous ayez le droitde le dire.
原句(英文)是:I disapprove of what you say, but I will defend to the death your right to say it.
霍尔自己后来在1939年5月9日的一封信中承认是她“误”将这句话放在引号内而导致读者误解的。
她在信中写道:“您在我的著作《书信中的伏尔泰》中读到的这句话,‘我不同意你的说法,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是我本人的话,我不应将它用引号引起来。我无意中犯下的错误误导了您,使您以为这是伏尔泰的一句话。请接受我的道歉。”
不过话虽然不是伏尔泰说的,但是其中表达的捍卫言论自由的人权思想让人肃然起敬,也因此这句话广为流传。想想如果没有言论自由,一个人就是说了一句话,表达了一个观点,就因为观点不对,就被羁押,实在让人毛骨悚然,围观群众更加不免心中升起兔死狐悲的凄凉感。
一句错误的话,可以从道德层面去批判,哪怕互骂甚至写文章抨击,也不能简单粗暴的直接对说话的人判刑、处罚。毕竟道德对人的要求不可与法律一致,观点也不足以量刑。
法律以实质伤害为量刑原则,虽然有滞后性,但是这才是法律的职责所在,而不是凭借猜测去滥用司法,毕竟这个滥用可不是只针对一个人的。
法律需有清晰的界定。《左传·昭公六年孔颖达疏语》中“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这个并不是适用于法治社会的思想,如果真这样做,恐怕只会导致民众“道路以目”。
今天可以是一句话处罚,明天就可以以一个动作处罚。这个时代,几个人没骂过一句脏话?年轻人中几个没竖过中指?一旦滥用,这些也理应可以入刑,毕竟伤害情感也是伤害,理同观点。那这样下去,推论可以入刑处罚的行为动作不知凡几,让人细思极恐。
所以法律才以实质伤害为量刑原则,所以严格适用法律才是对司法、对社会的保护。
关于言论自由等相关的,还有一些文字,也是比较经典的话,摘录如下:
当他们来抓犹太人时,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当他们来抓天主教徒时,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天主教徒;后来,当他们来抓我的时候,已经没有人帮我说话了。——马丁·内莫勒
如果尖锐的批评完全消失,温和的批评将会变得刺耳。如果温和的批评也不被允许,沉默将被认为居心叵测。如果沉默也不再允许,赞扬不够卖力将是一种罪行。如果只允许一种声音存在,那么,唯一存在的那个声音就是谎言。——柏拉图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夫民虑之于心,而宣之于口,成而行之,胡可壅也?若壅其口,其与能几何?——《召公谏厉王弭谤》
“群臣吏民能面刺寡人之过者,受上赏;上书谏寡人者,受中赏;能谤讥于市朝,闻寡人之耳者,受下赏。”令初下,群臣进谏,门庭若市;数月之后,时时而间进;期年之后,虽欲言,无可进者。燕、赵、韩、魏闻之,皆朝于齐。此所谓战胜于朝廷。——《邹忌讽齐王纳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