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绝对地租:拥有土地就能赚钱
最坏土地必须得提供地租才会让人耕种这一事实,是谷物价格上涨到使这个条件得以实现的原因。
绝对地租的来源
我们需要进一步追问一下,最差土地A的产品不支付地租这一前提的基础是什么?答案必然是这样:如果土地产品(比如谷物)的市场价格达到如此一个程度,可以使投在A级土地上的追加的预付的资本得到普通的生产价格,即可以为资本提供普通的平均利润,那么,这个条件就足以使A级土地获得这一追加资本。这就是说,这个条件足以使资本家投入新的资本而得到普通利润,并且进行正常的增殖。
但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价格也一定会高于A的生产价格。这是因为一旦有了追加的供给,供求关系肯定会发生变化,由供给不足变得供给充足了。因此,价格必然下跌。如果要使价格能够下跌,它必须已经高于A的生产价格。但是,由于新耕种的A级土地的肥力较差,所以价格不能够再下跌到和B级(较A稍好)土地的生产价格调节市场的时候一样低。因此土地A的生产价格成为了市场价格比较持久的提高的界限。另一方面,如果新耕种的土地比一向起调节作用的A级土地肥沃,但也只够满足追加的需要,那么,就不会使市场价格有所变化。但是,这样的话,对最低级土地是否需要支付地租的研究,和我们这里正进行的研究也就一致了。市场价格已足以使资本主义的地租农场主恰好用这个价格来补偿已经用掉的资本和平均利润,这一事实很好地说明了A级土地不支付地租这个前提。
土地所有权的作用
资本主义的租地农场主作为资本家有是否耕种A级土地的决定权,在这种情况下资本正常增殖的条件在A级土地上得到满足。租地农场主即使不能支付地租,也还是能够在满足资本增殖的平均条件下,在A级土地上进行投资。但这并不能说明这个属于A级的土地,就立即会让租地农场主进行支配。租地农场主不支付地租就能按普通利润来增殖他的资本这一事实,并不能劝服土地所有者把土地白白租给租地农场主并如此慈善地给这位营业伙伴以无息贷款。因为这样一个前提,意味着土地所有权的取消,土地所有权的废除。土地所有权的存在,是对投资的一个限制,也是对资本在土地上任意增殖的一个限制。这个限制决不会由于租地农场主以下的这一简单的想法而不存在:如果不支付地租,也就是说,如果实际上能把土地所有权视作不存在,那么,谷物价格的水平就使自己能够通过利用A级土地的方法从自己的资本中取得普通利润。但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作为对资本限制的土地所有权,是级差地租的前提;如果没有这种垄断,超额利润就不会转化为地租,从而不会落到土地所有者手中,而是会落到租地农场主手中。
最差土地A的地租,不论和土地所有者的自耕土地比较,还是和投在不提供任何地租的旧租地上的追加投资比较,都不会改变其级差地租的面貌。A级土地之所以会形成这种级差地租,是由于它们如果不能提供地租,就不可能被人耕种;也就是说,必须存在这种本身不是由土地差别而决定的地租,才形成对旧租地上可能的追加投资的限制。在这两种情况下,A级土地的地租都不是简单的谷物价格上涨的结果,相反,最坏土地必须也得提供地租才会让耕种这一事实,是谷物价格上涨到使这个条件得以实现的原因。
单纯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权,并不会为土地所有者带来任何地租。但这种所有权却使他有权不让别人去经营他的土地,直到经济关系的变化能使土地的利用给他提供一个余额(不论是土地用于真正的农业还是用于其他生产目的)。他不能对这个就业场所的绝对量的增减有任何影响,但能增加或减少市场上的土地量。
土地所有者决不会因为土地产品的市场价格已上涨到如此程度,以致在这种土地上的投资能使租地农场主得到生产价格,从而获得普通利润,就白白地把自己的土地出租。投资者必须给他提供地租。所以,市场价格必须涨到生产价格以上,土地所有者才有可能获得地租。因为按照假定,如果土地不出租的话,土地所有权就没有任何收益,在经济上也就没有任何价值。因此,市场价格只要稍微超过生产价格,就足以使新的最坏的土地进入市场。
地租多少的取决因素
虽然土地所有权的存在,能使土地产品的价格超过它们的生产价格,但市场价格将在多大程度上高于生产价格从而接近于价值,也就是说能使农业上生产的超过一定平均利润的剩余价值。将在多大程度上转化为地租,在多大程度上进入剩余价值到平均利润的一般平均化。这都不取决于土地所有权,而取决于一般市场状况。无论如何,这个由价值超过生产价格的余额产生的绝对地租,都是农业剩余价值的一部分,都只是这个剩余价值到地租的转化,反映了土地所有者对这个剩余价值的掠夺;正如级差地租的形成是由于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是由于土地所有权在一般起调节作用的生产价格下对这个超额利润的掠夺一样。
如果农业资本的平均构成等于或高于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那么,上述意义上的绝地地租,即和级差地租及以真正垄断价格为基础的地租不同的地租,就会消失。这样,农产品的价值就不会高于它的生产价格;与非农业资本相比,农业资本就不会推动更多的劳动,因此也就不会实现更多的剩余劳动。
这里看起来是有矛盾的:一方面假定农业资本的构成提高——它的不变部分比它的可变部分相对地增大,另一方面又假定土地产品的价格上涨到这样的程度,以致新的、比一向耕种的土地更坏的土地也支付地租,而这种地租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是来自市场价格超过价值和生产价格的余额,也就是说,只能来自产品的垄断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