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概述
劳动争议纠纷的主要特点:
(一)仲裁的前置性
(二)特殊性,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诉什么,审什么”,劳动争议法院全面审理,当事人在仲裁申请中提出的请求和主张对诉讼而言仍要审理。
(三)主体实质上的不平等性
劳动争议的主要类型
1.劳动关系的确认
工伤认定,需要先确定存在劳动关系,另外,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要求赔偿款项时,一般会附带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的订立
主要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或者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违法约定试用期期限,无效条款或可撤销条款的处理,因欺诈,胁迫导致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3.劳动合同的履行
工资标准的确定、调整及是否足额支付,工作岗位的调整、地点变化及任务调整。
4.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
经济补偿金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支付、继续履行的处理及
5.竞业限制及服务期纠纷
有效要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期限的长短以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能够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及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的处理。
6.社会保险待遇
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
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未缴纳失业保险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农民)或无法领取失业金损失(市民)纠纷、工伤待遇赔付、未缴纳医疗保险报销及生育费用报销。
7.工资、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权利的保障
加班事实的认定及加班工资赔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支付、病假工资的支付条件及生活费的支付条件、提成、奖金。
8.劳务派遣及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时连带责任判断;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十七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和福利待遇纠纷。
解决途径及特点
一、劳动争议诉前调解
协商–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调解组织调解,基础调解组织,可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对于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调解协议,用人单位约定期内不履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果用人单位异议而终结督促程序的,可以持调解协议直接诉讼,不再需要仲裁前置。
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一裁终局案件: 一裁终局(47条的一裁终局,针对单位,而劳动者不服,可以15日内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47条,可30日内申请撤销裁决情形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 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
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裁终局案件,劳动者不服的可以诉讼,用人单位不服的不得诉讼,但是裁决存在规定的几种情况,可以30日内向中院申请撤销;中院撤销后15日内,方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法院诉讼。
一裁终局之外的案件,可收到裁决书之日15日内,诉讼–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
发生效力的支付令、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判决书,拒绝履行的,对方可2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刑事追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法修正案八 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劳动报酬:工资、奖金、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支付的工资等。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逃跑、藏匿;隐匿、销毁或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于劳动报酬有关的材料;
数额巨大:
拒不支付1名或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2万以上; 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报酬且累计3万-10万以上。
经人力资源社保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责令支付后,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基本生活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失学的;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其他严重后果。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仲裁概述
劳动争议不予受理
1.程序原因不予受理申请受理后,撤回申请后相同理由申请仲裁,不予受理;撤回申请后,向法院诉讼,不视为已经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也不受理;但是撤回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受理通知后,法院可以受理;
受理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同意中途退庭,按照自动撤回申请,又相同事由申请仲裁,不予受理。但是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法院可以受理;
签收调解书,又提仲裁申请或诉讼,不受理。
2.不属于实体受案范围而不受理要求补交五险一金的,不受理;
仅主张赔偿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损失,不主张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不受理;
已经办理社保,因缴费基数、年限争议;
已经办理社保,因欠缴或拒缴社保争议;
未办理养老保险且无法补办,主张赔偿损失时未达到退休年龄,除有特殊政策外,因无法核算损失数额,不予受理,应当待其退休年龄到后再主张;
以单位欠缴社保为由要求赔偿退休金减少的损失的,不受理;
请求社保机构发放社保金的纠纷,不受理;
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不受理;
要求补建档案的,不受理;
主张单位丢失其除档案外的其他协议文件,要求赔偿,不受理;
办理退休手续争议;
要求确认退休者效力;
未经工伤认定即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要求确认特殊工种的;
要求确认工资基数的;
要求支付供暖费的;
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异议;
与家政服务人员间纠纷;
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间纠纷;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员纠纷。
仲裁庭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不同意见记入笔录,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按照首席仲裁员意见。
裁决书: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权利和日期,仲裁员签名,加盖公章,不用意见的仲裁员,可签名,可不签名。
对文字,计算错误或已裁决但遗漏事项,及时补正。
仲裁调解书,仲裁庭调解的,仲裁员签名,盖章,双方签收后生效。
调解不成或反悔的,及时裁决。可以先裁决部分,达成调解的,可先出调解书。
一裁终局不超最低工资12个月
调解仲裁法47条,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12个月的金额,以及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保方面的争议,为终局裁决。每项均不超最低工资12个月
解释三13,如果裁决涉及数项,每项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对终局裁决,劳动者可15日内诉讼,用人单位对一些情形,可向中院申请撤销裁决。撤销后再向基层法院诉讼。适用法律错误;
无管辖权;
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的证据伪造的;
对方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是否一裁终局有争议的,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未载明为终局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向基层法院起诉,区分:审查认为非终局裁决的,受理;
审查认为终局裁决的,不受理,告知收到不受理裁定书30日内向中院申请撤销;
已受理的,驳回起诉。
审理期限一般45日审结,需要延期,仲裁委主任批准,延期不超过15日,逾期可以向法院诉讼。
排除一下情况:移送管辖;
正在送达或延误的;
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
等待开庭的;
鉴定程序或委托调查取证;
其他事由。
增加诉讼请求向法院诉讼时的请求与仲裁的请求不一致,增加的法院审查,如果不可分,应当合并审理;如果独立争议,告知仲裁。
不可分性:如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向法院诉讼要求支付潍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可分,可以合并;
仲裁遗漏必须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追加,应当承担责任的,一并处理,无须重新仲裁。双方均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先起诉的为原告,一并裁决;向不同法院起诉,移送给先受理的。
关于社保问题
如果已经办理了社保,就欠费等争议,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法院不受理。
法院能受理的关于社保的;解除劳动关系后,转移手续争议;
工伤保险待遇争议;
未办理社保,不能补办,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后,继承人诉讼权限问题财产性质的权利,可继承的遗产范围,对人身专属性,则不可继承。
用人单位诉讼地位分支机构是否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等级证书,取得则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作为适格的诉讼当事人。
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吊销、期满仍营业,将用人单位和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未办理执照或吊销、期满仍营业,挂靠形式经营,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作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