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在华商网看到一则新闻,8月31日20时左右,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住院部5楼,一名待产孕妇从楼上坠楼身亡。
根据医院的通报,事情经过大致如下:产妇马某于8月30日15时34分,“停经41+1周要求住院待产”入院。“经检查发现胎儿头部偏大,阴道分娩难产风险比较大。”医生检查后就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并建议剖宫产,然而家属坚持顺产,并在《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产妇由于疼痛两次走出分娩中心和家里说疼得不行,想剖腹产,但家属一直不愿意,坚持顺产。”医生先后两次建议家属剖腹产,但家属都不同意,坚持顺产。当晚八点,这位产妇选择了自杀。
一
看完这则新闻,心情久久不能平复。
从《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上我们可以看到,产妇的丈夫第一次签名写着“情况已知,要求经阴道分娩,谅解意外”,第二次签名写着“要求静脉宫缩素催产,谅解意外”。
我不禁想问问这位产妇的丈夫、未出世孩子的父亲,你确定真的看完了这份同意书了吗?
你难道没看见同意书上写着“产程过程中可能出现胎儿宫内窘迫,新生儿窒息,严重时胎婴儿死亡”的可能后果吗?
你老婆痛的死去活来明确表示要剖腹产,你凭什么拒绝签字,难道是因为痛的那个人不是你或者仅仅是为了省下剖腹产比顺产多出来的几千块手术费?
你无法理解女人生孩子的痛,尽然还要求打催产素,置“宫缩素催产可能出现危及母儿性命”的警告于不顾?
都说女人生孩子就是在鬼门关上走了一遭,生孩子到底都多痛,没有生过的人永远都不会懂。
这位不肯签字的丈夫可能跟很多男人一样,觉得是自己的妻子太娇气,以前的人在家里还不是照样生,生五六七八个不都好好的吗?
那是因为以前没有发达的新闻媒体,到底有多少因难产而死掉的产妇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从电视剧里我们也知道,在剖腹产发明之前,即使是贵妃娘娘都有好多是因难产而死掉的,更不用说一般的平民了。
正常情况下自然分娩当然没问题,但是在出现难产的情况下就得听医生的意见赶紧剖腹产。我们不提倡毫无医学指征的剖腹产,但是也应坚决反对像这位拒绝签字的丈夫一样毫无底线地坚持顺产。
二
可怜的产妇,摊上这么一个完全不顾及自己死活的丈夫,也许在这个男人眼里,产妇只不过是他们家传宗接代的生育工具。
所以说,女人被推进产房的时刻,门外丈夫的表现才是检验丈夫爱不爱自己老婆的时刻。
当这位难产的产妇强烈要求剖腹产的时候,丈夫却拒绝签字,而且是两次拒绝签字,可以想象产妇当时内心是有多么的伤心和悲愤。
在自己最艰难的时刻,她终于看清楚了自己在丈夫心中的地位,分娩的疼痛生不如死,绝望之中,她选择从五楼产房纵身跳下,只想尽快结束这种痛。
我们都知道有产后抑郁症,其实还有一种病叫产前抑郁症。这也是孕妇在孕期很常见的一种病,由于孕期间体内激素水平的显著变化,影响大脑中调节情绪的神经传递素的变化而引起。
所以说,孕妇容易生气不是娇气也不是矫情,而是体内激素水平造成的,孕妇自己很难控制。当孕妇对丈夫的某种心里期待得不到满足时,就容易产生各种负面情绪。有的人比较轻微,有的人比较严重。严重的可能引起孕妇自残、自杀,危及胎儿。
这位选择自杀的即将当妈的产妇,完全符合产前抑郁症的表现。我想她肯定是爱自己的孩子的,也很想当一个好母亲。但是当时的她一定是绝望、痛苦、抑郁到了极致,抑郁的情绪战胜了理智。
悲剧的产妇,可怜的即将出世的孩子!
三
这个悲剧不是第一例,也不会是最后一例。
我不禁想问,为什么剖腹产手术单必须由产妇的家属签字?而不优先考虑由产妇自己签字决定?
为什么即使产妇本人同意手术,家属拒绝签字就能决定手术是否进行呢?
为什么产妇自己的生命权要把握在配偶或其他亲属手里呢?
翻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也就是说,在手术前,能征得患者本人意见的时候,必须经过患者本人同意,但同时也应当征得家属的同意。
在患者无法征求患者意见的情况下,比如麻醉手术中,不可能把患者弄醒来问他,只要取得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就可以了。
那么问题来了,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人,比如产妇,根本称不上病人,手术前是完全意识清醒的,为什么还非要同时取得家属同意呢?
虽然孩子是两个人的,但是未出生的孩子在法律上并不享有生命权。而产妇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为什么只享有百分之五十的决定权。是不是有点可笑呢?如果丈夫故意要谋害妻子的话,岂不是太简单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第35号令)》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可以看出,医院在进行手术前,患者的利息应该是第一位的,患者的意愿也是要优先考虑的。
笔者认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在可以征得患者本人意见的情况下,只需要患者本人同意即可,没必要规定同时还需要家属同意。这样更能体现对患者本人意愿的尊重,也更有利于保护患者利益。
在条例没有修改前,事件中的医院其实也并非只能被动等待,三十三条也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经医院负责人的批准,医生是可以根据患者情况实施手术的。
鉴于当前越发紧张的医患关系,医院可能是担忧手术后家属告状,一旦手术失败还可能引发严重医闹,即便家属不闹,万一不支付手术费呢,到时候家属可能会反驳“我没有同意你们实施手术呀”。
总之,医院确实会比较为难,然而,医生的天职就是救死扶伤,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医院的决断和担当,或许可以挽救这对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