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快发展税收优惠
(一)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2.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4号)
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
(二)边民互市限额免税优惠
【享受主体】
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生活用品的边境地区居民。
【优惠内容】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享受条件】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应以满足边民日常生活需要为目的,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仅限生活用品(不包括天然橡胶、木材、农药、化肥、农作物种子等)。在生活用品的范畴内,除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免税进口外,其他不予免税商品已列入边民互市进口不予免税清单。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90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号)
(三)边销茶销售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及经销企业。
【优惠内容】
至2027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2.适用企业仅为边销茶的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生产企业仅指列名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税收优惠
(四)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出版环节增值税100%先征后退
【享受主体】
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出版单位。
【优惠内容】
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享受条件】
1.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2.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财政监管局)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3.纳税人应当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上述违规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相应财政监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
4.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公告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5.上述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监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五)经批准在内蒙古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出版环节增值税100%先征后退
【享受主体】
经批准在内蒙古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
【优惠内容】
至2027年12月31日,对经批准在内蒙古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享受条件】
1.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2.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财政监管局)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3.纳税人应当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上述违规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相应财政监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
4.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公告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5.上述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监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六)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印刷或制作业务增值税100%先征后退
【享受主体】
从事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印刷或制作业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享受条件】
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七)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征或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
【优惠内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享受条件】
1.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