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权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裁判案例
刘某1、刘某2与刘某3、刘某4继承纠纷案
刘维连与吴端阳系夫妻,两人共生育四子女:大儿子刘某3(本案被告)、二儿子刘某4(本案被告)、三女儿刘某2(本案原告)、四女儿刘某1(本案原告)。
原告刘某1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刘某1依法继承其父母(刘维连、吴端阳)位于桃花江镇杨家坳村(原向荣村)七星桥组房屋及宅基地四分之一的份额。
四、诉争焦点
原告诉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第二十五条: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当属此种情形,故原告诉求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