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员工过错的,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的正常时间工资的80%支付;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支付。
因员工过错的,可以不支付该员工停工期间工资,工伤除外。
单位破产等情形进行清算的,首先支付欠付的员工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八条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
(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二) 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第二十九条因员工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该员工停工期间的工资,但经认定属于工伤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进行清算时,清算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的员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