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股欣泰电气死磕证监会 行政处罚中的博弈“秘密”】证监会回应量罚适当,且没有证据证明欣泰电气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尽管二审并未当天判决,不过在外界看来,欣泰电气想要改判“几乎不太可能”。(第一财经日报)A股市场的“民告官”案例以往并不多见,但随着证监会执法趋严,近两年不服处罚者、提出抗议者也随之增加。
12月19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作为证监会负责人出庭应诉引发关注。在庭审中,一审败诉的欣泰电气认为,证监会给公司开出的退市罚单过重。但证监会回应量罚适当,且没有证据证明欣泰电气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尽管二审并未当天判决,不过在外界看来,欣泰电气想要改判“几乎不太可能”。
谋求翻盘的不只欣泰电气,近者如赵薇、黄有龙夫妇,远者如*ST智慧(601519.SH),都因不服证监会处罚,一个选择申辩召开听证会,一个同样将证监会告上法庭。有专业的证券法人士认为,这类事件的增多,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当前证监会执法比从前更为严格,申辩或者上诉进行博弈,则是被罚者应有的权利,上市公司或者被罚个人虽然可据此拖延处罚,但“该来的总是会来”。
欣泰电气二审谋翻盘
作为创业板退市第一股,亦是A股首家因欺诈发行退市的上市公司,欣泰退(300372.SZ)(即欣泰电气)已于8月25日完成退市整理期最后的交易,正式退市。但黯然离场四个月,这家公司并未放弃最后的翻盘机会。
12月19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作为证监会负责人出庭应诉。公开信息显示,黄炜此前在证监会法律部任职,为法律部主任和证监会首席律师。
实际上,这次庭审距离证监会行政处罚下达已过一年半时间。2016年7月5日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欣泰电气随后表示不服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于2017年1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证监会胜诉。欣泰电气再度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主要围绕三个争议焦点展开,一是关于欣泰电气的违法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构成要件;二是关于证监会对相关财务数据造假的认定,是否应当以司法鉴定部门或者专业审计部门的意见作为依据;三是关于欣泰电气是否存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案件处理是否存在畸轻畸重。
欣泰电气作为原告提出,即使不进行财务造假,公司的财务指标等实质条件均符合公开发行证券要求,也不能认定“不符合发行条件”。证监会对欣泰电气的相关财务数据造假认定,应当以司法鉴定部门或者专业审计部门的意见作为依据。
欣泰电气称,对于证监会认定的公司违法事实并不存在争议,但证监会对于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具体数额,被诉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认定事实的证据来源单一且未经全面核查确认,存在非常明显的准确性疑问。欣泰电气存在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黄炜则当庭指出,欣泰电气向证监会报送的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骗取发行核准,构成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对欺诈发行等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无旁贷。在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中,证监会最终作出与该公司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的处罚决定。
黄炜在庭审中重申,不说假话、不做假账、真实披露是发行人的绝对法律义务,是发行人守信诚实的基础诚信要求。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恪守法律是发行人参与证券发行市场活动的底线要求。此外,捍卫证券市场的法律实施,是中国证监会的使命所在、职责所在。他表示,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中国证监会对发现的欺诈发行行为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