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比喻宣布罪状,加以遣责或讨伐。
【出处】非吾徒也。小子鸣鼓而攻之,可也。——孔子《论语.先进》
【故事】鲁国公室自宣公起,日益衰弱,国政被操纵在以季氏为首的三桓手中(鲁桓公有子庆父、同、牙、友,庆父是庶长子,是为孟,嫡长子同即庄公,牙是为叔,友是为季。公子庆父、公子叔牙、公子季友,其后代分别被称作孟氏、叔孙氏、季氏。因出自桓公,合称“三桓”。)。
公元前562年,“三桓”将鲁国国君直辖的土地和附属于土地上的奴隶瓜分,季氏分得三分之一。公元前537年,三家第二次瓜分公室,季氏分得四分之二。季康子主张改革农田制度,承认私人可以拥有土地,想试行按亩征税。此时,孔子的弟子冉求在他手底下做事,于是,季康子就让冉求去征询孔子的意见。孔子反对改变王法,冉求支持季康子的改革,孔子就号召他的其他学生敲着鼓去进攻冉求。后遂以“鸣鼓而攻”等比喻宣布罪状,加以遣责或讨伐。 亦省作“ 鸣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