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证明对象(待证事实):运用证据来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自认: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承认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需举证。法院在一审中以当事人承认的事实为依据作出判决后,承认该事实的当事人在二审中,不能在无正当理由时以证据推翻承认,二审法院仍然应当以一审承认事实为依据作出判决。只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承认才没有约束力:(作出承认的当事人在法庭辨论结束前撤回承认,并且该撤回是经对方当事人同意;(2)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承认是在受胁迫下作出的,且与事实不符;(3)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且与事实不符。
自认制度不适用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工利益等应当由法院衣职权调查的事实。调查的事实与自认的事实不符的,法院不予确认。
认诺:是对对方诉讼请求的承认。
自认发生免除对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而认诺则发生认诺人败诉的结果。自认的结果尽管有可能导致自认者败诉,但却不是其直接效果。
二 证明责任
1证明责任的概念
a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应当提出证据;
b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证据,应该予以证明,以表示自己所提出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
c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诉讼结果的不利。
2 证明责任的分配(谁主张,谁举证):案件所涉及的事实由谁来负责提供证据。
3 证明责任的特殊分配: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案件事实的特殊性,法律在确定证明责任,免除了由原告对主张的事实首先进行证明的责任,而确定由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侵权诉讼中的情形)
三 证明标准
1证明标准概述: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是法院判断待证事实的基准。
2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理论上,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当是一种盖然性的证明要求。盖然性:指法官从证据资料看,待证事实具有存在与否的某种可能性。(低的盖然性、较高的盖然性、高的盖然性和充分确信。)
一般而言,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这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有所不同,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般要求证明须达到充分确信,也即使法官确信的状态或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但对于举证特别困难的民事诉讼案件,为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利于权利维护,仅要求较高的盖然性即可。而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的事实,以及口头遗嘱或赠与的事实,由于民事实体法使用了“足以”、“显失公平”等语句,因而就要求达到充分确信的程度。
四 证明程序
1 举证期限:一审普通程序不得少于15天,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天。
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由此增加另一方当事人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应由该当事人承担。
2证据交换
3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4质证
5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