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公司不报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在实践过程当中,由于事故发生原因、地理位置等因素导致部分事故证据收集、责任认定困难较大,是否属于合理的上下班途中、是否属于因工外出等难以确定工伤认定变得困难重重。
刘X是深圳市X公司外派至汕头X公司工作的一名司机,2020年7月5日20时40分,其送货完成后回家途中与一逆行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刘先生本人身体多处骨折。后交警赶至现场勘察,并作出事故责任划分,出具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逆行车辆负全责。
后在汕头X医院就医期间,刘先生向公司提出申报工伤,公司却以公司下班时间是6点、当日他无对应考勤记录,且他发生事故的地点不是由公司回家的必经之路为由,拒绝了其工伤认定的申请。
3个月后,刘X身体恢复的差不多后,认为这就是因为工作的原因收到的伤害,因该认定为工伤,但是苦于不知道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后经朋友推荐,找到鼎胜法律,通过鼎胜法律细致入微的案情梳理,丰富的办案经验,整理出一套专门的证据材料清单,并与刘X一同前往公司注册地所在的社保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在提交完我司准备的相应材料后,社保局出具了一份工伤认定手里通知书,但仍要求刘X补充3份材料(住址证明、证人证言、考勤情况说明),通过鼎胜法律团队的帮助,刘X于五日后将补充的3份材料再次提交至X区社保局。
28天后,人社局做出决定,刘X的事故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9六)项固定,认定为工伤。
再通过我鼎胜法律团队的协助,顺利完成了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并鉴定为十级。公司在拿到鉴定结论后,只配合其获得了社保局支付的7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拒绝支付养伤期间的工资差额。刘X最终在我鼎盛团队的帮助下,成功解除劳动关系。并拿回了养伤期间的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4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至十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主要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三大项: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全国各地都是统一的赔偿标准,具体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工资。
文章来源:鼎胜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