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赵某是公司股东,在公司当任经理。公司自创立至今已13年,其服务公司也已13年,现公司面临经营问题转让。公司与所有职工均达成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普通职工均已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公司因赵某的股东身份拒绝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双方产生矛盾。
【分析】
一、公司职工被辞退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这里劳动者包括公司高层领导,股东身份并不影响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股东身份是基于出资人形成的,而职工身份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劳动权利和具体劳动合同确立的。
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赵经理工作13年可以获得13个月的工资。按理说是这样的,但劳动法规定,经济补偿金不得超过12个月,也就是工作年限只计算至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