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经通过一期专栏介绍了保单在企业家身上的危机预防功能。在今天的专栏中,我们继续聚焦企业家的危机预防,探讨在执行风险中,保单结构设计如何做到隔离企业与家业之间的风险,保障企业家家族的生活稳定。
一、企业经营中的强制执行风险
老规矩,先来看案例。
甘总是华东地区一家大型汽车配件公司的大股东。由于公司的业务投资大风险大,在业内鲜有竞争对手,近些年来事业顺风顺水。然而,A项目的失败让公司一蹶不振,还让他背负了巨额的债务。
债权人将甘总起诉到法院,很快进入了执行环节。法院对甘总的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通过调查发现,甘总曾为自己和妻子投保过三份几百万的分红型人寿保险。由于保险理赔情形还未发生,法院便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提取该三份保险的现金价值及分红,以便偿还甘总所负的债务。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没有退保的情形之下,保险人不能解除保险”为由进行了抗辩,意图阻止法院强制执行这几份人寿保险。但法院认为,甘总投保的三份人寿保险均属于分红型保险。
保险合同约定的事项未发生,则保险合同的财产权益是投保人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属投保人财产,投保人的债权人对现金价值申请强制执行,即视其债权到期。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分红型人寿保险合同权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中列举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范围,因此裁定,强制保险公司退保并提取保单的现金价值以便实现债权。
二、防危保单结构设计的模式升级
我们不仅一次提到,在家庭成员中,企业家自身的风险远远高于其他家庭成员。“企业家都是弱势群体”,罗兴律师的这句话更是成为法商金句。由于保险的利益归属问题,企业家在投保人和受益人的位置,均存在一定的风险。
讨论企业家作为被保险人的情况。企业家作为被保险人的防危目的是预防自身出现保险事故,使得家庭成员丧失保障。那么,在被保险人是企业家的保单结构设计中,如何规避案例当中甘总所面临的执行风险呢?
很明显,保单结构可以结合法院的裁判依据进行设计,以便实现风险的合理预防。《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由此可知,保险合同中途退保,保险的现金价值仍归投保人所有,这也就是为什么法院认为人寿保险合同的财产权益在理赔前后分别属于投保人和受益人。
因此,为避免出现甘总相类似的强制执行情况,在保单结构设计中,更换投保人可以提高风险预防指数。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对保险利益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即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等几类人具有保险利益,父母和配偶成为投保人的情况较易实现。由于夫妻财产的混同,在同甘总类似的风险发生时,极易出现妻子的财产也被执行的状况,因此,建议以父母作为投保人进行保单结构设计。
因此,为了预防企业家债务风险,我们建议的保单结构设计为企业家父母作为投保人,企业家作为被保险人,企业家子女作为受益人。
三、升级模式下的保单结构设计
针对本案,有以下几点法商智慧送给大家:
1、及时变更投保人。若投保之初企业家夫妻作为投保人,为了规避执行风险,建议尽早变更投保人。
2、企业家向父母合法赠与保费。企业家在财富积累过程中,可以合法向父母进行赠与。根据《合同法》,赠与行为在交付后即发生所有权转移。基于家庭成员间的信任,企业家可以选择让父母作为投保人。
3、注意投保人的年龄和身故风险。由于企业家父母的年龄较大,基于身体原因可能存在身故风险。在投保人死亡后,保险合同变更投保人需要得到全部继承人同意,因此建议附加保费豁免,同时投保人立下遗嘱,明确身故后的保单归属。
资产积累的过程漫长而艰辛,但是风险来临却如同地震海啸,顷刻间能将资产席卷一空。不同的风险不同的设计,法律风险的合理转移是保单所能贡献的独特价值。今天的专栏“规矩芳圆”就到这里,如果你觉得本文很赞,欢迎分享到朋友圈,和大家一起碎片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