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某在某滑雪场滑雪过程中只佩戴了头盔,未佩戴其他护具,在中级雪道下段横向滑行时与从上而下滑行的杨某相撞。
事故发生后,苑某左膝有一开放性伤口,并由滑雪场巡逻队长送至滑雪场救助室进行紧急包扎、消毒处理。同日,苑某前往医院就诊并住院三天,诊断为:髌韧带损伤(左)、下肢开放性损伤(左)。
事发时,苑某、杨某均为未成年人。苑某认为,杨某在滑行过程中发现前方正在滑行的苑某时未及时安全避让,以致撞伤苑某,应承担侵权责任;滑雪场对未成年人在滑雪场内滑雪,应当履行比成年人更为审慎的警示、提醒等安全保障义务,然而滑雪场并未尽到该义务,对苑某受伤亦应承担责任。随后,苑某将杨某及滑雪场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余元。
滑雪场方辩称,雪场停车场、购票处、服务大厅、雪道的上站台和下站台均采用公示牌和循环广播、屏幕播放的形式,对滑雪运动的风险、应遵守的行为准则以及滑雪者应根据自己的滑雪技术水平选择相应的雪道等内容进行充分告知,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苑某以较快速度自右侧向左侧横向大幅度滑行,而杨某自上而下滑行,按照苑某横向滑行的幅度及速度,杨某基本无法预知及避让,苑某对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从安全防护角度看,苑某自称当天除佩戴头盔外,未佩戴其他防护用具,其监护人及苑某自身并未充分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应对其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过错。滑雪运动是一项高风险运动,综合监控视频,未有证据证明杨某对苑某的损害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杨某对苑某的损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滑雪场的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为向消费者提供合格的滑雪场地及滑雪器具,提前做好滑雪活动的风险提示和规则告知,对高风险雪道及周边山体设置安全保障设施,对出现事故的消费者及时提供救助和医疗保障等。根据查明事实,滑雪场履行了上述义务,并在苑某发生事故后提供了伤员救助和初步诊疗,并不存在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最终,法院驳回了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葛律师提醒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滑雪运动是具有专业性、技巧性、危险性的活动,滑雪者应全面了解运动规则、安全注意事项,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选择适当的滑雪路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采取适宜的滑行速度和滑行方式等。滑行者在雪道内出发、停止、横穿、拐入时,从上向下滑降的人优先,前方滑雪者不得无故在雪道停留,不得随意横穿雪道。
此外,家长应充分履行监护职责,做好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与判断能力相对较弱,因而在参与具有危险性的活动时更易发生意外。家长在带领未成年人参与滑雪运动时需提高安全意识,准备安全护具,时刻关注未成年人的运动情况,切莫让未成年人脱离监管范围,以防意外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