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技术快速涌现,渗透到人们生产、生活各方面,掀起新一轮技术变革和产业革命。信息技术的创新发展与推广应用统称为信息化,已经成为引领创新和驱动转型新引擎。
回顾我国信息化发展,经历了从政务信息化应用牵引到互联网带来的社会信息化蓬勃发展,从工厂企业对信息技术的单点应用,到集成综合创新,从少部分精英人群驾驭和享受技术红利,到广大民众全面接入互联网,共享数字红利。信息化发展可谓一日千里,成绩来之不易。但看到发展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不足和问题,尤其是制约信息化发展中的体制机制障碍。
从历史经验看,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与近年来互联网在经济社会的加速创新,广泛普及密不可分。而互联网效益的释放与助推动力,很大程度得益于市场主导下的野蛮生长和灵活的机制体制。我国三大互联网巨头BAT在成立之初,国家主要管理主要瞄准电信行业,在信息基础设施市场准入、运营运作、对外开放等方面制定规范,而对上层增值业务的互联网管理几乎空白。因此,从社交通讯、网络搜索到电子商务,各领域大家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在风险投资的支持和市场风浪的冲刷下,大浪淘沙,野蛮生长出巨头型互联网公司,引领信息时代潮流。这个阶段,是互联网企业的群雄逐鹿期,也是政府培育新业态的静默观察期。尚未出现九龙治水,一拥而上的情形。
当互联网代表的新兴业态与势力日益增强,对传统产业和服务造成影响与冲击,这时,政府必须出台举措有效引导与规范发展,一方面,率先提出了“互联网+”,积极拥抱新生事物。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多部门的监管与制度约束。保持良好的政府机构间协同监管和规范发展,对于互联网而言是非常有意义的。但其中也暴露出一些机制问题。
一是多部门齐抓共管,但实质边界权责依然不清晰,造成多头管理,机制尚未理顺。某一个创新应用例如互联网+金融,或者互联网+交通,一般有超过五六个部门均在管理,包括内容,技术、基础设施、业务等。主管行业发展的部门和负责信息产业发展的部门往往存在治理思路分歧,缺乏协同监管、协商调解等机制与手段。
二是制度规范对传统利益格局过度保护,不能体现支持创新的原则导向。在很多具体领域负责制定政策的部门往往代表传统行业利益,例如互联网+交通领域,在政府制定约束性政策过程中,一边倒地出现维护传统出租车利益的专家声音,而这与网络民意大相径庭。最后多轮博弈的结果,还是延续原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思路为主,新业态的独特、创新往往被雪藏。最大的例子莫过于在汽车分享领域,提供分享服务的用户座驾,要获得专车营业执照,而司机还需具备地方城市户籍。
三是互联网+的协同、共治的环境尚未形成。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融合发展,极大降低了个体从事业务运营的门槛,产生了大量的微运营主体,再沿袭过去的事前审批,市场准入备案等方式,将不能适应快速多变、主体多元的新经济特征。而作为互联网+行业主体的平台企业、第三方行业协调会等资源调度利用有限。政府、企业、机构多方协同共治模式尚未形成。
因此针对上述问题,“十三五”期间要高度重视,对阻碍、制约信息化释放潜能的体制机制,进行统筹协调,调整、改造,从而更大程度释放信息化带来的红利。
一是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权责,鼓励让信息化综合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治理和管理工作。
二是面向跨界融合的新业态管理,务必坚持多方会商、协调机制,充分吸纳、听取各方综合性意见。对未形成气候的新模式、新业态,建议相关部门采取包容原则,放水养鱼,待业务发展起来,看清形势后,再严格管理和约束也不为迟。
三是政府利用购买服务、合同外包等形式,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新型技术手段,对互联网+业态的从业者、业务形态等管理,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并与互联网平台企业、行业协同会密切配合,构建多方参与、协同共治、“宽进严出”的行业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