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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今年3月14日两高一部关于《严打集资诈骗专项处置紧急条例》,建议内容如下:一、政府为了尽最大努力为近年来受不法犯罪嫌疑犯集资诈骗祸害的灾民挽回经济损失,特制订《严打集资诈骗专项处置紧急条例》,下面简称《紧急条例》。鉴于李总理指示“盘活存量资金,放开民间借货,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后,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未相应出台金融监管措施,为此这几年所发生的“非法集资诈骗案”,不宜采用“非法集资“名称去伤害无辜受害的灾民。“非法集资诈骗案”一律改称为“集资诈骗案“。二、凡是今年年底之前集资诈骗嫌疑犯能偿还50%借贷资金,经多数受害债权人签名同意,可暂缓刑事处理判决,准予“取保候审”一年,在一年内还清借贷资金的嫌疑犯,一律判处免除刑事处罚。三、已拘捕在案,诈骗借贷金额千万元以上,今年内无法偿还50%借贷资金的嫌疑犯,一律判处“无期徒刑”。之后根据偿还债务比例予以逐步减刑。偿还借贷一半后可参照二款予以“取保候审“。四、刑事处理决不能取消罪犯债务。必须对诈骗嫌疑犯及其家属建立终生追还所欠债务机制。在诈骗嫌犯未还清债务之前,法院有权始终监挖控罪犯任何直系家属的银行帐户资金——只进不出,首先确保偿还受骗债权人的债务。五、任何已拘捕集资诈骗主犯的公安机关,有责任、有义务受理该主犯在其它地区同类型集资诈骗受害人的报案,会同其它地区公安机关侦查清楚全部案情后才移交检察机关并案起诉。该法院拍卖清理罪犯资产、判决返还受害人的债务时必须吋受害人一视同仁,平均分配,不允许搞地方保护主义。六、经侦支队负责侦查集资诈骗嫌疑犯的警条员必严格遵守|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依法侦查。严禁侦查警员贪赃枉法。凡集资诈骗案受害人发现侦查专案警员在侦查期间有贪赃枉法、违法渎职、包庇犯罪嫌疑犯等可疑行迹,可向管辖地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该侦查警员立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