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送醉酒女子回家,欲实施强奸,女子反抗,一段时间后,男子准备再次强奸,女子为避免被强奸,帮男子“特殊服务”解决生理需求。在深圳市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
李涛小学毕业后,到深圳市打工为生。这天晚上2点多,李涛看见被害人王娟独自一人蹲在路边,看样子喝了不少酒,便对王娟起了不该有的心思。
他走到王娟身边,对王娟说要送她回家,王娟当时处于酒后状态,防范意识较弱,答应了李涛。
李涛问明王娟家的地址后,将王娟送回家中,李涛见王娟家里也没有人,便强行将王娟的衣服脱光并亲吻王娟,王娟用手推李涛,并将李涛的右手手臂抓伤,由于王娟反抗激烈,李涛未能与其发生性关系。过了一会儿,李涛想再次强奸王娟,王娟为了避免自己被强奸,被迫答应李涛帮其“特殊服务”解决生理需求。(来源: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
本案的法律问题,王娟同意帮助李涛“特殊服务”解决生理需求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呢?
释案说法
李涛前期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大家并无疑问,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李涛和王娟素不相识,二者并无特殊关系,李涛在到达王娟家里后,强行将王娟的衣服脱光并亲吻王娟,王娟激烈反抗,可以看出王娟并不想和李涛发生性关系,李涛采用了暴力手段,至此,李涛的前期行为是构成强奸罪的。
李涛看王娟激烈反抗后,没有与王娟发生性关系,过了一段时间后,李涛想再次与王娟发生性关系,王娟这时同意为李涛“特殊服务”解决生理需求,王娟同意,李涛后期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是否构成强奸罪,应当结合案件整体来看,王娟为何同意呢?是因为李涛前期对其暴力实施强奸行为,王娟害怕自己的人身再次受到伤害,也不想与李涛发生性关系,迫不得已情况下同意的,其实王娟的内心是不同意李涛的做法的,是为了避免自己再次被强奸,被迫答应李涛帮其“特殊服务”解决生理需求。因此,李涛违背了王娟的意愿,采用了胁迫的手段,李涛后期的行为也构成强奸罪。
王娟帮助李涛“特殊服务”解决了生理需求,但是这种行为并不是强奸既遂的认定标准,强奸是否既遂是以是否发生性关系为标准的,虽然王娟帮助李涛解决了生理需求,但是二人并没有发生性关系,因此并不构成犯罪既遂。
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为犯罪未遂。本案,李涛在实施强奸行为时,因王娟奋力反抗,并未实施完强奸行为,后期再次强奸时,王娟帮李涛提供了“特殊服务”,二人并未发生性关系,因此李涛的行为系犯罪未遂。
根据法律规定,强奸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因本案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李涛的行为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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