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不知道是多久没有再动笔写过这样一些带有明确观点的文章了,甚至是借用我的友人慕境九的话来说,已经快被自己身边的人忘记原来我除了写手之外还是一位律师了。无论在我的创作中我多么刻意的去抹除法学在我脑海中形成的思维模式,它还是在影响着我。
所幸,就干脆来好好的写上一篇带有观点的文章吧,毕竟无论从法律上说还是从写作理念上说,都有些事儿让我想要站出来说上几句了。
我是一个GAY,我知道我现在还不能够站着说出一句,我身为性少数我不觉得有什么不同,毕竟优秀如库克、优秀如蔡康永、优秀如米勒他们都没有能力去说一句我们活得没有什么不同,我这样一个黄发小儿怎么能够去说出这样得话呢?
首先我不想去讨论一个接受过相对普通人来说足够优秀的教育的人,怎么能够作出如此教育缺失的事儿,毕竟我永远相信,无论再多优秀的群体当中都会有那么一辆位害群之马存在其中,不然也不会有这样的一句俗谚:“一颗老鼠屎打坏一锅汤。”
至于在不同的人眼中,谁是那颗老鼠屎,都会有不同的回答,毕竟每个人的生活环境,知识体系都是不尽相同的,可是我也想要说,正是因为每个人都生活环境、知识体系都是不尽相同的,所以也希望,当世界上发生一些自己不能够接受的事儿的时候,去考虑以下,对于这样的与众不同持以主观的恶意,是不是因为自己的少见多怪。
我没有很多圣母一般的思维,总是思虑着,要是让这样性少数群体获得了他们本应该有的一些权利之后,人类会不会灭绝。我只知道,十分之一的内在比例,无论怎么样去发展,也不可能将数十亿人类灭绝,毕竟用一个通俗的比喻,就是我们有十分之一(甚至已经超过这个比例)的素食主义者,仍旧没有能将我们产出的所有蔬菜瓜果消耗殆尽。
我亦没有很多极端主义者一般的思维,去否定男女之间的恋情来大肆的渲染性少数这样不能够获取繁殖机会的恋情才是纯洁所在,毕竟我相信,无论是在性多数还是性少数群体之间,以发泄肉欲而存在的关系都不在少数。
总是会有很多的人在性少数群体站出来的时候,去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去批判,批判,性关系的混乱,去批判疾病的传播,去批判与自身所认为的主观道德不相吻合的行为。
但是我在这儿想说,无论是在性多数还是性少数群体当中,无论是性关系的混乱、疾病的传播、还是与自身所认为的主观道德不相吻合的行为,都是客观存在的,疾病对待所有人都公平,举例谈虎色变的艾滋病,并不因为是性少数而猛虎般的蔓延,也并不因为是性多数而不进行传播。性关系的混乱更加在陌陌、探探等本意社交的软件当中肆意蔓延。而换妻、出轨、等与一些人主观道德不吻合的行为更加是性多数怠于枯燥的夫妻生活而毫不掩饰的存在着。
无论是道德也好,是非也好,不过是我们心中及其主观的一个部分,每个人生而不同,怎么能以自己的主观强行加诸在他人身上,并且一旦与自身主观不符,就肆意的扣上一个三观不正的帽子。我认为,所谓三观正,扩展开来,应该是“你我三观正好一致”,而不是“你的三观正确”。就像是我亦不能苟同很多性少数中的三观,但是我亦不去主观否定这样的三观为“不正”,不过是我们之间的差异罢了。
世界的发展,不正是因为你我主观的差异性才形成的进步么?若世界三观必然存在一条统一的标准,我相信,这条标准只能是法律,可是纵然是我们的法律,也存在着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的根源性争议:恶法是不是法。
在法律都还未能形成一个相对统一的观点的时候,一批人竟然已经尝试着适用自己心中的朴素正义,那仅仅代表一个人或者一群人的朴素道德去对客观存在进行主观归罪,是不是太过于神话自己的存在了呢?
我不认为性少数与性多数有多少的差距,就像我并不认为男女的结合就高尚于同性的结合,我只认为,所有的结合应该基于爱而发生,基于爱而发生的性行为才能够称之为结合,是否正确,应该判断其主观目的,而非既定性别。就如同,婚姻应该基于爱情而发生,而非因为双方之间的经济纠葛或其他因素而藕断丝连,爱,应该基于想要与之偕老的欲望而定义,并非基于是否与他人的主观取舍相符。
所有因为爱而发生的选择都应该得到祝福,所有因为爱而执手的人都应该得到尊重。永远都别忘记,爱,是身为人类的一项本能,不应该因为其他因素而否认对于本能的追求。
愿爱只是爱、愿爱有足够的勇气战胜流言蜚语。
文:一方筮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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