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018-09-25 17:47:34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10.1 一级资质标准
10.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1 亿元以上。
10.1.2 企业主要人员
(1)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 人。
10.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10 年承担过下列7 类中的4 类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1 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城市主干道25 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次干道以上道路面积150 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广场硬质铺装面积10 万平方米以上;
(2)累计修建城市桥梁面积10 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单跨40 米以上的城市桥梁3 座;
(3)累计修建直径1 米以上的排水管道(含净宽1米以上方沟)工程20 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6米以上供水、中水管道工程20 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3 米以上的中压燃气管道工程20 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5 米以上的热力管道工程20 公里以上;
(4)修建8 万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或10 万吨/日以上的供水厂工程2 项;或修建20 万吨/日以上的给水泵站、10 万吨/日以上的排水泵站4 座;
(5)修建500 吨/日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2 项;
(6)累计修建断面20 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隧道工程3 公里以上;
(7)单项合同额3000 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项目2 项。
10.1.4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3 项中的2 项机械设备:
(1)摊铺宽度8 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 台;
(2)100 千瓦以上平地机2 台;
(3)直径1.2 米以上顶管设备2 台。
10.2 二级资质标准
10.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 万元以上。
10.2.2 企业主要人员
(1)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 人。
10.2.3 企业工程业绩
近10 年承担过下列7 类中的4 类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1 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城市道路10 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道路面积50 万平方米以上;
(2)累计修建城市桥梁面积5 万平方米以上;或修建单跨20 米以上的城市桥梁2 座;
(3)累计修建排水管道工程10 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供水、中水管道工程10 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燃气管道工程10 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热力管道工程10
公里以上;
(4)修建4 万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或5 万吨/日以上的供水厂工程2 项;或修建5 万吨/日以上的给水泵站、排水泵站4 座;
(5)修建200 吨/日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2 项;
(6)累计修建城市隧道工程1.5 公里以上;
(7)单项合同额2000 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项目2 项。
10.3 三级资质标准
10.3.1 企业资产
净资产1000 万元以上。
10.3.2 企业主要人员
(1)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10.4 承包工程范围
10.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0.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各类城市道路;单跨45 米以下的城市桥梁;
(2)15 万吨/日以下的供水工程;10 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25 万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5 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及中水管道工程;
(3)中压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和各类热力管道工程;
(4)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断面25 平方米以下隧道工程和地下交通工程;
(6)各类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
(7)单项合同额4000 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10.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单跨25 米以下的城市桥梁工程;
(2)8 万吨/日以下的给水厂;6 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10 万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0 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直径1 米以下供水管道;直径1.5 米以下污水及中水管道;
(3)2 公斤/平方厘米以下中压、低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50 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直径0.2米以下热力管道;
(4)单项合同额2500 万元以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单项合同额2000 万元以下地下交通工程(不包括轨道交通工程);
(6)5000 平方米以下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
(7)单项合同额2500 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注:
1.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含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2.市政综合工程指包括城市道路和桥梁、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等中的任意两类以上的工程。
3.市政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道路与桥梁、给排水、结构、机电、燃气等专业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