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管理办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主要规范导游执业许可和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办法对导游日常执业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如:导游证和身份标识佩戴、导游职责规范、突发事件处置等。办法还细化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明确导游执业不得出现擅自变更行程、诱骗或强迫消费等十一项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反导游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12月31日中国新闻网)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商业开发的力度不断加大,欺客宰客、强制消费、欺诈诱骗等一些旅游负面事件也随之接连出现,而作为连接旅行社与游客的“中间人”和旅行团的组织者,很多导游在其中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发挥了甚为恶劣的作用,因此深受诟病,更不说各种无证执业的“黑导游”,他们的导游行为无疑更缺乏约束,侵害游客利益时可能更加肆无忌惮。可见,开展旅游业整治,净化旅游市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以及保护广大游客合法利益,就不能不对导游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
按理说,导游导游,就是“游之向导”,他的主业和职责本应是带领、导引大家游好、玩好、吃好,快乐、安全出游,但是在很多时候和大部分旅游争议事件中,导游的角色和职能却发生了转变,从导游变成了导购。该赏的美景惊鸿一瞥,该玩的景点匆匆而过,路过的购物点却一家都不会错过,不但极力推荐、卖力游说,甚至当游客消费意愿不强时,还会百般裹挟,强制购物。试问,这样的旅行还有什么意思,这种旅途又哪里还有什么乐趣可言?恐怕最多也只能算趟“购物之旅”。
终结乱象最好的办法就是规范。此次国家旅游局起草制定《办法》,就是要为全国导游“立规矩”、划红线,为依法管理导游确立依据,因此对导游行业整治和导游行为约束都有重要意义。从《办法》对导游执业行为的十大禁止性规定来看,可谓都是以往暴露出来的导游队伍中实际存在的突出状况,也是人们反映最为强烈的热点问题。如诱导客参与色情、赌博、毒品等犯罪活动、中途变更旅游行程与合同、强迫购物、擅自安排购物与付费旅游项目以及收取经营者的回扣、向游客索取小费等等。
诚然,当前整个旅游行业暴露出来的问题和弊端不能全怪导游,旅游业的乱象也不是全部表现在导游身上,但是导游在旅游中的特殊地位和对游客行为的重要影响决定了他们是进行旅游业整治的关键着力点。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治游先治导”也不为过。
但是,对于此前乱象频生、积弊已久的“导游江湖”,在导游行业巨大的灰色利益面前,如何真正树立《办法》的权威地位,使其中的“十条禁令”真正能够取代各种潜规则、黑规矩而成为从业人员自觉遵守的“导游十戒”和行为准则,切实能将导游职业理念和行为从“导购”、“导骗”、“商托”等错位角色中扳回正确的轨道可以说并非易事,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还要有一个纠偏、普及和重塑的过程。对此还须待《办法》正式完善出台后,有关部门能够强力推广、严格执行,并能开放监督、强化追责,全面推动各项规则逐步落地。
2018,让导游更规范,旅游更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