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9日,微博号唐人电影发出蒋劲夫与天津唐人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的终身判决书。判决书认定蒋劲夫对合同并无任意解除权,唐人公司也没有违约行为;相反,蒋劲夫擅自解除双方签订的《经理人合约》、《合作协议》属于违约行为。最终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即蒋劲夫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并且须赔偿唐人公司经济损失200万人民币。
图注:唐人公司晒出判决书。
让我们回顾一下这场官司的前前后后。
2015年9月7日,蒋劲夫在微博上发出声明,称由于合作中的原因,和个人性格与发展等原因,希望成立自己的工作室独立发展,已向公司提出了解约。
图注:蒋劲夫的解约声明。
唐人公司也于当日发出声明,称公司为其发展投诉大量人力、财力,对其悉心培养,在演艺事业上尽心规划和安排,指责蒋劲夫在事先无沟通、无协商的情况下,直接发出了解约通知。并声明蒋劲夫的解约行为无效。
图注:唐人公司对蒋劲夫声明的回应。
双方声明之后,蒋劲夫继续开展演艺事业,而唐人公司主要通过法庭来维护合约的法律效力。
那么,从公布的判决书看,究竟谁是谁非呢?
蒋劲夫主张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委托合同,因此有单方任意解除权。但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经理人合约》属于综合性合同,内容包含了委托、行纪、居间、劳动、著作权多种法律关系,因此不能适用委托合同单方解除的有关规定。这样,蒋劲夫自然就没有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单方解除也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图注:蒋劲夫单方“解约”后,参加《真正男子汉》真人秀节目。
蒋劲夫还主张唐人公司拖欠演艺报酬、未提供充足的演艺机会、未履行约定的培训义务、未充分提供财务凭证,因此唐人公司的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因此蒋劲夫有权解除合同。蒋劲夫还主张,由于公司和乃父的名誉权官司,致使自己和唐人公司之间失去信任,因此自己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情合理。
图注:唐人公司晒出判决书后,蒋劲夫在社交软件上晒出的照片。
但蒋劲夫的各项主张,都被唐人公司提供的各项证据打脸。除了所谓双方的“信任”无法用证据来证明外,其他的主张或者没有证据支持,或者只是细枝末节的小问题,并不属于根本违约的行为,不影响大局。
判决书认为,艺人由毫不知名的新人,到成为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成名艺人,经纪公司会付出较大的时间成本和商业代价,经纪公司在艺人的培养、宣传、策划、推广和知名度的提升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不应赋予艺人对经纪合同单方解除权。
图注:判决书对演艺人员单方解除权的观点。
判决书的观点,广大艺人听来不一定舒服,尤其是心高气傲的年轻明星,总认为是自己的能力和魅力导致自己成才成名。感觉自己成了气候,就可以将经纪公司随意踢开。法院的判决和观点,可以说是旗帜鲜明。艺人固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选择解除与经纪公司的合约,但一定要有理有据,而不是随意一句缺乏信任、不利于个人发展就可以随意离开。我想这个判决将让更多明星更加正视经纪合同的严肃性,也让经纪公司可以对签约艺人放心投入。判决书对整个行业的影响,我认为是正面的。
图注:蒋劲夫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