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已全面推行,为与并行制度相衔接,各地也在陆续对军转安置规定和做法作出相应调整,这正是解决军转干部降两三级安置问题的有利契机,如云南省直机关实行的平级安置军转干部做法将会在越来越多省份成为现实。
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进行平职平级安置,是中央军转安置政策文件明确规定和要求的,但由于地方党委政府的实际困难,这项政策规定落实得还不尽如人意,这也是饱受军转干部诟病之处,但地方党委政府真要下定决心解决,其实困难并非不可克服。
首先,平职平级安置军转干部有充分政策规定依据和支持。
认真分析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2001年印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2016年印发的《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有关军转干部安排地方职务的规定,其中有三项核心要求:
一是对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师团领导职务军转干部,一般应安排相应领导职务,接收人数较多、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但应有一定比例安排领导职务。
二是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增加的非领导职数实行单列、专用,不占用地方单位原有的非领导职数。
三是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可见,中央的军转安置政策文件规定已十分明确而具体,并授予了地方党委政府相应权限。对地方党委政府来说,严格遵照执行既是政治要求,也是分内之责,更是开创军转安置工作新局面的重要依据和有力支撑。
其次,各地贯彻执行中央军转安置政策文件还不到位。
从目前各地各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实际情况来看,部分地方能够做到对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师团领导职务军转干部,降半级安排相应领导职务。如任正师、副师领导职务满4年的军转干部能分别安排为副厅、正处实职,任正团领导职务满3年的军转干部能安排为副处实职。
这其中,对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师级领导职务军转干部安排得相对好些,对团级领导职务军转干部安排得普遍不大好。
如不少省份的省直单位,对任正团领导职务满3年的仅安排为副调研员、不满3年的只安排为主任科员,副团级领导职务干部基本上安排为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正营职以下多数安排为科员,降两三级安置成了常态。技术级军转干部的安排还要更差些,有的技术8级、9级军转干部甚至安排任科员,确实让军转干部颇为不满。省直机关都如此,市、县两级的军转干部安置更加不容乐观。
唯一让人欣慰之处,是地方党委政府对军转干部的工资待遇做到了基本不降级,绝大多数地方军转干部都能享受地方相应职级干部的工资待遇。
最后,如何才能做到让军转干部对定职定级基本满意?
不可否认,各地党委政府由于人员编制、领导职数所限,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全部平职平级安排确有一定困难,但仍然可以采取降半级安排相应领导职务与平级安排相应职级相结合的办法,来做好军转干部定职定级工作。
一是降半级安排相应领导职务。对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师团领导职务军转干部,即使不能做到平职安排地方相应领导职务,至少也应安排低半级的领导职务。
根据中央文件规定,一方面可以通过预留领导职数、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来安置师团领导职务军转干部。另一方面,接收单位确无领导职位空缺,也可以采取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的办法来解决。中央有关部门也明确了,这不属于超职数配备干部情形,并无制度规定上的障碍,超配的职数还可实行单列、专用,不占用单位原有的领导职数,接收单位也不会抵触。
二是平级安排相应职级。对师团级领导职务以下军转干部,如接收单位尚有领导职位空缺的也应安排相应领导职务,确实安排不了的也应安排相应职级。
比如,对任正团领导职务不满3年和技术8级的军转干部应安排二级调研员,对任副团不满3年和技术9级的军转干部应安排四级调研员,对正营职、技术10级以下军转干部应分别安排二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和一级科员。
这样做的依据主要有两个:
一是中央军转安置政策文件已授权地方党委政府,可以通过增加非领导职数的办法来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增加的非领导职数实行单列、专用,并不占用接收单位原有的非领导职数。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后,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应继续采取增加职级职数并实行单列、专用的办法,这样既解决了平级安置军转干部的职级职数来源问题,也不会引起地方人员的不满。
二是平级安置军转干部并不会给地方财政加重负担,因为军转干部原本就享受地方相应职级干部的工资待遇,平级安置并不需要增加政府的财政支出。
这样做的好处也十分明显:
一是平级安排军转干部后,省去了军转干部老找单位领导反映诉求,要求恢复部队级别的麻烦,也利于军转干部更加心无芥蒂、安心本职。
二是平级安排军转干部不需要占有单位有限的职级职数资源,只要军转干部没有晋升到更高的职级层次,可一直实行单列、专用,单位职级职数不够用的问题也可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