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成本问题--值得于不值得?罗纳德.科斯于1960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针对上节的相关案例,有他不同的想法,并于1991年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
一、所有的伤害都是相互的。同样那句希腊格言,谁都可以拿它来作为自己辩护观点。所以,“行使你的权利,但是应该以不伤害别人的权利为界”是不能作为判上节那些案件的指导思想。怎么办?换一个角度,把那些案例看成双方在争夺一些稀缺资源:牛和小麦在争地,酒店在争享受阳光的权利,医生和糖果商争安静的权利,养鸡场和附近的居民争新鲜空气……等等。
二、爱泼斯坦的123归纳法。关于以上所有争论,123归纳法说:假设前面提到的案件的资产的所有人,是同一个人会发生什么情况?如果是两个人会发生什么情况?是三个人又会是什么情况?那么,假如牛和小麦同属一个主人,牛能吃小麦吗?取决牛肉的价格和小麦的价格。酒店阳光的权利问题就成了损失和收益的对比问题。农夫亚麻与火车的问题就成了如何采取最便宜的方法来避免意外的问题……
三、谁避免意外成本最低,谁的责任就最大。火车与亚麻的案件中,有一位法官观点与众不同,他说火车烧着亚麻该赔,但是责任可能在农夫,因为农夫避免意外所付出的成本,比铁路避免意外付出的成本低很多。
科斯说,谁付出的成本更低,谁就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由此看养鸡厂污染案,因养鸡场先是特意选在偏远地方,污染的权力在养鸡场。城市发展难以避免,应予以鼓励,所以养鸡场应当搬走,但居民应当承担养鸡场搬迁的成本。水泥厂污染居民的案件,水泥厂目前技术只能到一定程度,居民已反复得到了赔偿,所以法官判最后一次水泥厂给居民赔偿,之后不用再赔可继续生产。居民去留问题悉随尊便。
在具体的案件里,我们很容易的不自觉的混入了个人的情感,有先入为主的判断。而只有科斯的看法,才是真正的客观和中立。
2019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