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法是应该是
1 从法律语言形式角度
在法律语言形式方面良法需符合逻辑的同一律、无矛盾律、排中律。
法律的主要载体是法条,法条是人类思维形态的文字表现,因此它必须符合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三条基本的关于正确思维的一般规律。
同一律的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与其自身是同一的。即,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概念、命题的内容都是确定的。所谓法条需要满足同一律,首先即法条所使用的概念必须有确定的内容,一方面其内涵和外延都应是明确的,另一方面要在确定的内涵和外延基础上运用概念,不能随心所欲地改变已确定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同一律还表现在,一个法条作为命题它的断定应该是确定的、清楚的,命题肯定什么就肯定什么,否定什么就否定什么,应保持命题断定上的前后一致,即始终是在原来意义上运用同一法条,而不能随心所欲地改变其意义。如果违反了同一律,就会发生混淆概念、混淆论题的情况,一方面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一方面也使得司法工作者无从下手,需要避免。
矛盾律的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否定的思想不能同真,必有一假。即,在同意思维过程中,如果同时出现A与非A两个思想,它们不可能都真。所谓法条需要满足矛盾律,即不允许法条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这种情况并不像人们想象得那么容易察觉,需要谨慎对待,有时两个不能同真的法条前后相隔很远,若不经过推导、分析,则不能看出其中包含的逻辑矛盾。
排中律的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不能都假,必有一真。所谓法条需要满足排中律要求,即法条不能对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全都否定,造成模棱两可的现象。不过,对事物内在的本质还不清楚明确时,不作明确的表态是可以的,这并不违反排中律的逻辑要求。当立法者无法确定二者真假时,可以不表态。
良法首先要正确地反映人们的思维内容,那么久必须遵守逻辑基本规律的要求,才能具备确定性、无矛盾性和明确性,才能是正确的表述。
2 从法律内容角度:良法需符合时代特征与国情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 它必须符合时代的发展规律,同时也要适应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情况才能成为良法。
法律从古至今经历了古代的奴隶制法 、中世纪的封建制法、近现代的资本主义法与社会主义法。每一次的迭代均与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发展紧密结合。近代和现代法律中出现的一系列原则, 如民主、平等 、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等等, 都与社会关系发生根本变化一脉相承。因此良法要体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就必须符合时代特征。
同时,因为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 所以它必须符合当时的社会环境,与国体国情相结合。譬如关于死刑的废立,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刑罚的设立,在我看来,某种程度上是为了让违法犯罪者感到真正的痛苦而迷途知返。让犯罪者感到真正的痛苦的方法,随不同地区、时代而变。譬如,古代,人们经济与精神文化不发达,因而最重要的是身体刑,表现为肉刑种类繁多。当经济、文化建设逐渐发展并愈发被重视后,有反人道的肉刑乃至死刑被减少,一些欧美发达国家甚至废除了死刑,刑法更多偏重于禁锢自由的监禁和经济惩罚。但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相对落后,为适应国情,继续适用死刑。
一言以蔽之,一部良法必须符合时代客观发展规律,适用客观条件。
2 从法律精神角度
3一部良法应与其本质相一致。关于法律本质的问题,有深厚的哲学基础。在众多关于法律本质的学识中,我赞成理性论。首先,良法应遵从自然法,在古希腊剧作家索福克勒斯的悲剧《安提戈涅》中便寓言了当人类社会的法律与自然法相冲突时会发生的悲剧。更进一步,完美的法律应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应允许做应该做的事情,禁止相反的行为。当这种理性确立于人的心智并得到实现,便是法律。虽然这样的情景很难企及,但应成为人类不懈追求的标的,因为这样的法律才是永恒的、无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