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乱世出英雄。在周天子势衰、礼崩乐坏,历史到了进退的十字路口。各路诸侯竟起争霸的时候,管仲出现在了齐国。使齐国号令诸侯,威震四方,九合诸侯,一匡天下!桓管时期那半个世纪的风云,至今依然令人难忘。而齐国的昌盛自然离不开这位管仲!管子时期齐国政治的一个很大特点就是崇法尚廉。。《管子》认为:“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君主治国要以法律、制度为准则。不仅强调要法律先行,搞好立法,而且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此外,《管子》还认为,执法必须从严、执法必须以“公”。这对今天我国的法制建设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因为我们现在跟齐国的情况有很多的类似,都处于转型变革时期。
法法第十六
在开篇管子就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不法法,则事毋常;法不法,则令不行。令而不行,则令不法也;法而不行,则修令者不审也;审而不行,则赏罚轻也;重而不行,则赏罚不信也;信而不行,则不以身先之也。故曰: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矣。大体意思就是说,不以法推行法度,则国事没有常规;法度不用法的手段推行,则政令不能贯彻。君主发令而不能贯彻,是因为政令没有成为强制性的法律;成为强制性的法律而不能贯彻,是因为起草政令不慎重;慎重而不能贯彻,是因为赏罚太轻;赏罚重而不能贯彻,是因为赏罚还不信实;信实而不能贯彻,是因为君主不以身作则。所以说:禁律能够管柬君主自身,政令就可以行于民众。
在此,管仲就提出了各个法律要素间环环相扣的关系。特别只得称道的是,他认识到了法律的强制性,最后一句同样朴素的体现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
下面一段是对人才对于国家的作用的论述,再往下则又回到了对法律、刑罚的论述上,但角度却截然不同。他说:民毋重罪,过不大也,民毋大过,上毋赦也。上赦小过,则民多重罪,积之所生也。故曰:赦出则民不敬,惠行则过日益。惠赦加于民,而囹圄虽实,杀戮虽繁,奸不胜矣。故曰:邪莫如蚤禁之。赦过遗善,则民不励。有过不赦,有善不遗,励民之道,于此乎用之矣。故曰:明君者,事断者也。翻译成现代文就是:人民没有重罪,是因为过失不大;人民不犯大过,是因为君主不随意赦免。君主赦小过,则人民多重罪,这是逐渐积累所形成的。所以说,赦令出,人民就不加做惕;恩惠行,过失就日益增多。把恩惠和宽赦政策加于人民,监狱虽满,杀戮虽多,坏人也不能制止了。所以说,邪恶的事不如早加禁止。凡行“赦”,总是小利而大害,故久而不胜其祸;“不赦”,则是小害而大利,故久而不胜其福。因此,“赦”,好比奔马的丢弃缰绳;“不赦”,好比瘫病的针炙治疗。对文人只有三宥,对武人一赦都不能有。所谓“惠”,就是多赦,行起来先易后难,久而不胜其祸;所谓“法”,则是行起来先难后易,久而不胜其福的。所以,“惠”,是人民的仇敌;“法”,是人民的父母。最上等的是事先用法制规范人的行止,其次是有错误而能制止,虽有过也不致严重。赦过忘善,人民就不能勉励;有过不赦,有善不忘,勉励人民的政策,就发挥作用了。所以说:英明君主,就是要掌握这善恶的裁决。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当时对于刑罚的轻重也是一个很重要得问题。轻与重之间如何权衡,管子认为:民的仇敌;“法”,是人民的父母。很明显的体现出他法家的观点。他跟韩非一样主张严刑酷法,并且说,明君者,事断者也。体现出他君主专制的主张。正因为此,人们把管仲也列入到法家之中。
下面两段是关于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保卫君主的地位的问题,本文不作过多论述。在《法法十六》,管仲还提到法律思想的还有两段,一段是: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上妄予,则功臣怨;功臣怨,而愚民操事于妄作;愚民操事于妄作,则大乱之本也。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上妄诛,则民轻生;民轻生,则暴人兴、曹党起而乱贼作矣。令已布而赏不从,则是使民不劝勉、不行制、不死节。民不劝勉、不行制、不死节,则战不胜而守不固;战不胜而守不固,则国不安矣。令已布而罚不及,则是教民不听。民不听,则强者立;强者立,则主位危矣。故曰:宪律制度必法道,号令必著明,赏罚必信(密)【必】,此正民之经也。在此,他着重强调了法律要事先规定,并让人民知道。否则,不按法律办事,就会使社会处于混乱中。
另一段是:规矩者,方圆之正也。虽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圆也。故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而正方圆。虽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故虽有明智高行,倍法而治,是废规矩而正方圆也。多么的精辟!历史的发展同样证明了这一点。而今我们也谈不上真正理解这句话。就算是理解了,我们也没有完全的那样去做。用它来形容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是再也合适不过。
从这篇文章来看,管子的许多对于法律的论述都非常的精辟,虽然都不可避免的打上了他君主专制思想的烙印。但他对法律的认识却是非常的深刻。由此,我又想到了另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现在在讨论和研究法律的起源发展的时候,是不是过多的偏重于西方了。我想这是一个误区,那种认为中华法系微不足道的观点更是错误。就我个人的见解,产生这种偏见的原因可能是因为西方的法律思想得到了推广,而我国由于特殊的经历,没能实现从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的正常过渡,主要的法律思想又都是从西方移植过来了的,才造成了今天的状况。但如果认真研究的话,我们会发现很多的法律思想在我国古代已经存在,当然不否认我国的确没有西方的那种民主的精神。
有人一提起法家就觉得它就绝对的主张那种“严刑酷法”,而其实上并不是这样。它夜深深的受到其他学派的影响。拿韩非子来说,他就提出:道者,万物之始,是非之纪也,是以明君守始以知万物之源,治纪以知善败之端。故虚静以待,令名自命也,令事自定也。虚则知实之情,静则知动者正。这不就是道家无为而治的思想吗?同样,在另一些地方,韩非又提出正名的思想,与儒家不谋而合,管仲亦然。所以我们在研究某种思想的时候不应该机械的把某个人就同某个学派联在一起,当然为了研究的方便,我们把各个思想分成很多的学派。但不要孤立的这样研究。比如法家,他们代表人物的很多主张中就搀杂着儒家礼教、正名的思想。当然,在总体上法家是反对礼教的,但这种观点是针对当时的奴隶主贵族的,也是具有时代进步意义的。
法禁第十四
从题目上就可以看出这一篇是谈法律的作用的。开篇就提到,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刑杀毋赦,则民不偷于为善。意思是说,法制不容私议,人们就不敢相互营私;刑杀不容宽赦,人们就不敢忽视为善。这大概就是法家的逻辑吧!法制万能的思想表露无疑。这一方面体现出刑罚的威慑作用,但刑罚的威慑作用大概只能使人不为恶;要让人为善,刑罚恐怕难以做到。史书上说,齐国“匹夫有善,可得而举,匹夫不善,可得而诛,民皆勉为善”。不知道是真是假;说法制不容私议,人们就不敢相互营私。更是有点难以理解。或许,在他们那个时代,这一点是行的通的。再加上君主授爵赐禄的大权,就构成了法律。那不就是说君主就是法律吗?这大概是管子的局限。
国君统一立法,百官就都能守法;上面把制度公开,下面行事就都能合于制度。抛开它的历史局限性,这还是有道理的。这里谈到的法律的两条基本的准则。一是法律的统一性。如果法律不统一,那么人民就无所适从。二是,法律的公开化,不公开就不是法律。公开法律的目的就是要人民懂得立君之道。使制度能够得以延续。
在下面几段里,主要论述、列举了圣王所禁止的种种事项。乱国之道,易国之常,赐赏恣于己者,圣王之禁也。擅国权以深索于民者,圣王之禁也。其身毋任于上者,圣王之禁也。
进则受禄于君,退则藏禄于室,毋事治职,但力事属,私王官,私君事,去非其人而人私行者,圣王之禁也。修行则不以亲为本,治事则不以官为主,举毋能、进毋功者,圣王之禁也。
交人则以为己赐,举人则以为己劳,仕人则与分其禄者,圣王之禁也。交于利通而获于贫穷,轻取于其民而重致于其君,削上以附下,枉法以求于民者,圣王之禁也。用不称其人,家富于其列,其禄甚寡而资财甚多者,圣王之禁也。拂世以为行,非上以为名。常反上之法制以成群于国者,圣王之禁也。饰于贫穷而发于勤劳、权于贫贱,身无职事,家无常姓,列上下之间,议言为民者,圣王之禁也。(壶)【壹】士以为(亡)【己】资,修田以为(亡)【己】本,则生之养,私不死,然后失矫以深,与上为市者,圣王之禁也。审饰小节以示民,时言大事以动上,远交以逾群,假爵以临朝者,圣王之禁也。卑身杂处,隐行辟倚,侧入迎远,遁上而遁民者,圣王之禁也。诡俗异礼,大言法行,难其所为而高自错者,圣王之禁也。守委闲居,博分以致众,勤身遂行,说人以货财,济人以买誉,其身甚静,而使人求者,圣王之禁也。行辟而坚,言诡而辩,术非而博,顺恶而泽者,圣王之禁也。以朋党为友,以蔽恶为仁,以数变为智,以重敛为忠,以遂忿为勇者,圣王之禁也。固国之本,其身务往于上,深附于诸侯者,圣王之禁也。看着洋洋洒洒的一大篇,如果放在齐国的法律文书里面一定非常的合适,这简直就是规范的法律条文。这些“圣王”禁止之事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针对贵族的,与现在相比就是针对官僚的;二是针对人民的。贵族不得威胁到君主的统治;人民必须勤奋耕作。
版法解第六十六
(版)法者,法天地之位,象四时之行,以治天下。法律的作用就是建立一个有规范可循的社会。法是君主治理国家的工具,治理国家又要遵循四季的规律。反映出管子当时一种朴素的规律观念,但他又机械的把四季的时令变化与国家的法律行为结合在一起。反映出当时人们认识自然的水平不高,也体现出人们对大自然的敬畏。
在这篇文章里,管子还论述了执法不公的种种严重后果。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操持不正则听治不公;听治不公则治不尽理,事不尽应。治不尽理,则疏远微贱者无所告;事不尽应,则功利不尽举。功利不尽举则国贫,疏远微贱者无所告则下饶。从文法的角度上看,管子乃至整个法家的著作都是非常注重说理的,从上面的论述中足以见得。他还谈到,执法不能搀杂自己的个人感情,“若倍法弃令而行怒喜,祸乱乃生,上位乃殆。”表现出对法律的绝对遵从。其后的论述,道出了法家关于法律作用方面的一个很重要的论点:就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这一点在商鞅变法时体现的最明显。管子认为,治之本二:一曰人,二曰事。人欲必用,事欲必工。人有逆顺,事有称量。人心逆则人不用,事失称量则事不工。事不工则伤,人不用则怨。故曰:“取人以己,成事以质。他显然是将君主与人民放在了对立的两方面。
作为法家的代表,管子同样认为:凡人者,莫不欲利而恶害,是故与天下同利者,天下持之;擅天下之利者,天下谋之。天下所谋,虽立必隳;天下所持,虽高不危。故曰:“安高在乎同利。”这也是法家对于人性论的最基本的描述,也是法家整套理论体系的基石。当然,管子的很多论述都是为君主的统治服务的,其法律主张也只是其中的一个工具。因此,《管子》的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所有主张、所有思想都渗透在政治统治中。法律与政治更是密不可分。
作为一代名相,管仲的作为当然不仅仅体现在他的法律思想方面,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都有很多的成就。但作为法家的代表,他的法律思想值得我们很好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