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一般是在地级市一级开始设立,加挂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简称城管局。下属设县市区也是一样的是属于挂两个牌子,一套班子属于行政单位。基本上是省内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管理全省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地级市一级属于行政执法单位,在地级市下设的县区市一级因为编制缺少的原因,属于参公事业单位。同样加挂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设县市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领导班子成员:局长一名、局党委书记一名、常务副局长一名、局党委副书记一名、副局长两名、局纪委书记一名。
城市管理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掌握全市城管执法工作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起草、审核各类文件、计划、材料和报告;负责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和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以及局领导政务活动的有关工作;负责统计、文书档案、信访投诉工作;承担文电收发和上报下发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协调、安排对外联络、公务接待工作;办理人大、政协交办的各类提案;协助搞好城管执法的社会宣传工作;负责宣传教育和文明机关创建工作;负责装备、被装物资的分配管理工作;负责基建和对办公用房及区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员的调度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后勤保障和门卫、环卫、机关内部保卫等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
承担负责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协调开展群团工作;负责干部的考察、考核奖惩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见;负责城管队伍的教育培训、考核监督等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老干部、退休退养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管理、技术职称评聘等具体工作;负责人事、劳动工资、保险福利等工作。
(三)财务科
承担城管执法行政经费和专项经费的计划编制、申报、分配和各类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的审核和管理;负责对市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单位的经费使用、基建、装备物资分配等事项进行审计和监督;协助做好职工的福利保障工作;指导、督促、检查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法制科
承担贯彻落实城管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承办与城管执法工作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审核;负责对城管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负责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公示制,制定执法质量考评办法、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对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国家赔偿、听证工作;负责城管执法案件的审核和重大案件的备案工作;负责与市政府法制办、法院、公安、工商、交通、环保、建设等业务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
(五)管理科(“行政许可服务科”牌子)
承担对在市区范围内设置临时摊点、亭棚和设置车辆清洗场(点)、停车场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包括车身广告、店招店牌)、市区道路两侧公共广告栏的审批;负责办理和参与在市区道路两侧公共场所搭建建(构)筑物、在市区开设商业设施或临时市场、沿街门面的装饰装修的审批手续;负责城市道路两侧临时占用事项的审批;负责对城市市容环卫工作、门前“三包”工作、(站)、城区河道、城市照明设施实施管理和监督;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临时停车点、停车泊位,并负责日常管理;参与对城市容貌相关行业的设置管理。
另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具体行政执法工作由内设一个副科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
各乡镇街道一级设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