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海港城外的拉横幅抗议拒赔事件说起。
大陆客户13年为孩子购买香港一家保险公司的重疾险和另一份保险附加医疗险,期间还因为住院治疗进行5次医疗险理赔。直至17年孩子被确诊为白血病,随即报案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并且解除合同,但是退还所缴保费。
大陆客户非常生气,到海港城外游客众多的地方拉起横幅维权。
如实告知与最大诚信
在第一次孩子住院时,大陆客户正在服刑,并且已经同孩子母亲离婚,在此期间并不清楚孩子住院治疗情况。
于是在投保的时候也就没有告知该情况,这一点上确实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活动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和保险相关的重要事实。
“充分而准确”是说,对于合同中不明确、不确定的内容,投被保险人应该通过可获知途径予以证实,并根据证实结果填写告知。
在这个案件中,大陆客户没有同孩子母亲了解情况,也未进一步核实,就完成了投保。按大陆保险法来说“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职责”是跑不掉的。
两年不可抗辩
然而在实际案件发展中,时间跨度较长,大陆客户从购买到提出白血病理赔期间,发生了多次医疗险理赔。被保险人在第一次提出住院申请时,住院费用顺利报销,此时可以默认保险公司已经知道未告知的住院事项,此后又陆陆续续就住院治疗医疗险理赔了4次。
再到申请重疾险理赔的时候,根据香港“不可异议条款”(即保单生效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对投保人在投保时提交的文件提出任何异议,但恶意欺诈以及不缴付保费情况除外。 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基本条款,是为了确保投保人的利益而制订的,每个保险合同都有,如当投保人“无意”忽略一些健康状况,保险公司应该在投保人两年内去查证,否则就失去时效。)和“允诺禁反言原则”(允诺禁反言,又称允诺后不得翻供或不得自食其言,是指根据诚信原则,允诺人所作的赠与的允诺或无偿的允诺具有拘束力,而须加以强制执行。 允诺禁反言是英美合同法为确定合同责任而发展起来的概念。),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事故进行理赔。
但是,保险公司拒赔了!!!
在大家觉得不可思议的时候,却发现该公司的“不可抗辩条款”居然仅适用于寿险部分,不适用于重疾险部分,也不适用于附加的医疗险部分。
这也就意味着,该保险公司拒赔,按照合同条款来说是合理的,即使打官司,客户也未必能赢。
如果此事发生在大陆,根据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自保险人知道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超过30天不使用该权利即自动放弃,发生保险事故的必须进行理赔。
再加上投保人申请理赔重疾险时,合同成立已经超过两年,此时,保险公司已经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更不可能以此为缘由解除合同。
无限告知与询问告知
香港保险最大的特点是无限告知。
什么是无限告知:要求投保人将已知和应知的所有情况尽量告知保险人,不得保留。
这就意味着无限扩大投保人的义务,即便港险普遍要求投保时体检,但体检并不免除告知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问题是,谁能记住自己以前得过的所有病史?部分医院或体检中心仅凭病人口述来填写病历,而不管病人所说是否正确。然后医生给病人说不用担心,无需治疗,从而埋下隐患。
大多数理赔纠纷的起因就是未告知,其中的重点在于“未告知项是否足以影响核保判断”。
然而在无限告知的语境下,要求告知一切意味着一切都重要,也就意味着任何事由都可能成为拒赔理由。
这样的后果就造成了,无限告知实际上极大的放大了保险公司的权利,而投保人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
在大陆保险法施行的是询问告知,即有限告知,指如实填报保险单证上的有关项目与补充回答相结合。
也就是说在健康告知问到的,无论多小的事儿都要如实告知,健康告知没问到的,无论多大的问题都不用告知。
健康告知问的问题必须意思非常明确,不能问一些笼统的问题,变相无限告知的问题,比如“过去生过什么病?”
不明确或意义不明和加重投被保人责任的,在大陆保险法中明确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大陆有一些可以拒赔,但是出于人性化考虑,很多给予通融理赔了,但也有很多闹上法庭最后判决拒赔的。
香港保险的隐忧
14年到16年,香港保险凭借产品责任齐全、性价比优越、投资回报丰厚、美元结算等诸多优点,为人所称道,一时之间“去香港买保险”成为一种时尚,内地游客纷纷赴港买保险。
但是在火热的表面之下是内地尚未成熟的保险意识,推波助澜式的销售误导,部分监管缺失,某些公司的傲慢,最终埋下无数隐患。
保监会对“港险热”发出过风险警示,购买香港保险不受大陆保险法保护。
可能有人说,香港保险自然会受到香港法律的保护。但是在对香港法律不了解,监管缺失,销售人员的误导下,如何保障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害呢?
已经购买的,万一碰到问题,应当先去香港保险索偿投诉局投诉。
但港险购买保额超过100万港币时,发生纠纷就只能去香港起诉保险公司等待法院判决。顺带着在香港诉讼带来的高昂的诉讼成本和其它开支。
建议已经投保/正在投保的,完完全全梳理一遍自身的就医记录,看是否有未告知的,直系亲属有无遗传病史、癌症病史,吸烟史。如有以上问题,准备好相关资料进行补充告知。
总结
1、如实告知是保护我们利益最有力的方法
随着社会法律制度逐步完善,诚信体系已经实实在在的影响到我们的生活,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更加凸显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保险姓保,如实告知,才可以真正做到让自己没有后顾之忧,避免争议的发生,让保险的保障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2、医保卡请不要外借他人使用
会将本不属于自己的疾病写入病历档案,影响投保。在我国,记录个人疾病就诊记录最多的地方便是社保卡,社保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可随意借与他人,每个地区都有详细的管理规定。
今年五月一日开始试点全国统一社保卡,这也意味着以后所有的医疗记录全国联网查询,即使隐瞒以没用。
3、咨询专业的从业人员
保险涉及问题多而广,为了明确双方责任保险条款相应变得较为复杂,在不清楚自身需求和投保注意事项时,咨询专业的从业人员是一种更为简洁有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