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 洛克问题
第八章 作为一种模式的封建主义
最近两三个世纪,君主统治模型出现了快速的衰落,并逐渐被其他更现代的政体取代。
何为封建主义?
从古代政治的君主统治模型到近现代政治的转换,一个非常重要的过渡性环节就是欧洲中世纪兴起的一种新的政治模式,即封建主义。
如何理解封建主义,国内学术界一般有三种主流的理解。
第一种封建主义,是中国20世纪50年代从苏联引入的官方教科书上的封建主义,即五阶段论意义上的封建主义。
这种五阶段论一般被视为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史观,即人类社会发展会经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社会五个阶段。
第二种封建主义,是中国秦之前特别是以西周分封制为代表的封建主义。
第三种封建主义,是欧洲中世纪的封建主义。
欧洲中世纪封建主义的核心,是领主与附庸或封君与封臣基于土地恩赐而形成的一种融合了政治、经济与军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社会模式。
帝国的崩溃与蛮族入侵
西罗马帝国崩溃和蛮族入侵的双重背景,使得西欧封建主义体制的兴起成为可能。
这种当时新出现的封建体制,既可以让欧洲的君主们较快扩展自己的统治区域与势力范围,又可以让当时的精英和平民获得庇护,以便能享有基本的安全、法律与秩序。由此,封建主义——作为一种替代中央集权方案的分散化制度安排——就应运而生了。
欧洲封建主义兴起的动力
公元5世纪,西欧开始兴起了一个重要的政治体——法兰克王国。法兰克王国又可以分为墨洛温王朝(481—751)与加洛林王朝(751—911)两个时期,加洛林王朝对封建主义模式的形成尤为重要。
墨洛温王朝就已经出现了封臣制与采邑制。到了墨洛温王朝晚期和加洛林王朝早期,即大约公元8世纪,封臣制与采邑制出现了结合的趋势,这就塑造了后来长期支配西欧政治的封建主义体制。
封建主义兴起的直接动力,乃是君主们要用提供土地的办法,去交换封臣们的军事役务与政治效忠。
公元768—814年在位的查理曼大帝向数量众多的封臣大规模地授予封地,其初衷是为了能在对外征战时组织和调动更大规模的军队。
封建主义模式的兴起,其实部分也受到当时战争技术变迁的影响。当时战争技术的一个重要变化是马镫开始传入欧洲。这使得一个新的兵种快速崛起,那就是重装骑兵。
中世纪史学家常用的一个估算是,装备一个重装骑兵的全部成本相当于20到30户普通农户的全部家产。
封建主义模式在结构上有两个重要的基础:
一是封臣制,即封君与封臣或领主与附庸之间基于等级制的人身依附关系。
二是采邑制,即封君跟封臣或领主与附庸之间的土地授予关系。
领主与附庸的关系常常被理解为主仆关系,两者之间是一种自由人与自由人之间的主仆关系。
领主与附庸的关系包含着明显的交易成分。附庸对领主表示臣服和效忠,是为了获得相应的土地资源,在获得土地之后,附庸则须供领主调遣。
领主与附庸之间乃是一种契约关系。
封建体制的另一个有趣现象是,国王的封臣可以以类似方式向自己的封臣分封自己拥有的土地,即一个封君的封臣可以拥有他自己的封臣。
这样一来,在封建主义模式之下,就会形成一个多重的、等级制的领主与附庸关系的体系。
加洛林王朝就是这样一个多重等级制的封建主义结构。
封建主义是一种政治发明
封建主义的基本特征
封建制度是一种融合了保护与效忠关系、人身依附与契约精神的复杂混合体。
封建主义起源的直接动力,是欧洲中世纪君主们在既无力进行国家构建、又需要获得武力资源的条件下不得不采取的一种策略选择。
封建主义首先是一种关于武力资源分配的制度安排。
在君主眼里,贵族或附庸主要是一个跟随自己四处征战的武力阶层,其次才是一个占有土地、协助自己管理广大疆域的统治阶层。
封建主义体制在君主与贵族之间分配武力资源的结构,甚至是君主与贵族阶层在武力资源上的势均力敌,是后来欧洲——特别是英国——首先发展出约束君主权力的近代立宪政体的关键。
诸种关键制度细节
一个重要的细节是,领主与附庸或封君与封臣关系的确立,往往需要一个委身仪式。
委身行为和效忠誓言一旦生效,通常是难以解除的,即封建主义条件下领主与附庸的关系是终身制的。
这也是封建主义的一个关键制度细节。
封建主义的另一个关键制度细节是它的契约性。
在封建主义体制下,君主或国王同样受到惯例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约束。
凡封建,必不专制;凡专制,必不封建。
在封建主义体制下,国王的权力只能基于封建主义的契约与惯例来行使,需要恪守特定的规则,需要遵从一整套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封建主义的实力结构、制度规则与观念体系
实力结构是封建主义模式的基础。
如果说起初封建主义模式主要是由君主与贵族之间的实力结构塑造的,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制度规则与观念体系的角色变得越来越重要。
人是受观念支配的一种政治动物。
实力结构:武力资源分配
与联合起来的贵族相比,国王至多在武力资源上与之势均力敌。
除了武力资源,跟贵族相比,国王在财政与资源结构上也没有占据绝对优势地位。
贵族阶层固然是君主的附庸,但君主并不拥有对他们生杀予夺的权力。
制度规则:“保护”与“效劳”
在制度规则上,封建主义的基本特征是国王与贵族之间互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而且这种关系要受到一系列契约和惯例的约束。
国王或领主需要为贵族或附庸提供土地和保护,贵族或附庸则需要向国王或领主表示效忠,并提供军事役务和财务支持,而双方均须遵守相应的规则与惯例。这是封建主义的一般规则。而这些一般规则又是由许多具体的制度、规则和惯例来支撑的。
观念体系:三种核心价值
封建主义社会还逐渐形成了一整套跟其实力结构、制度规则相匹配的观念体系。
起初,这套观念体系只是封建主义实力结构与制度规则的衍生物或副产品,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套观念体系本身成了一套强韧的左右人的行为、选择与博弈的封建主义意识形态。
这一整套封建主义观念体系或意识形态首先是宗主权与忠诚,其次是政治上的契约精神,最后是法律与权利观念的成长,这三者对后世政治演化的影响尤甚。
宗主权以及附庸对领主的效忠,是封建主义观念体系的核心价值之一。
中世纪的效忠观念,消极意义上指的是封臣不应从事任何损害其应效忠之人利益的行为,不对其应效忠之人背信弃义;积极意义上指的是封臣在封建契约范围内以其忠诚侍奉封君。
忠诚或效忠包括了附庸不得伤害或刺杀其领主的最基本规则。
当然,效忠并不意味着贵族与附庸不能在任何情形下杀死自己的国王与领主。
政治上的契约精神,是封建主义观念体系的另一核心价值。
政治契约观念的核心是,君主与贵族或领主与附庸在政治上是互有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而非一方是完全基于个人意志、恣意妄为的专制统治者,另一方是完全顺从其上位者意志的奴仆。
封建主义的契约精神还造就了贵族与附庸同时作为臣民的合法反抗权。
法律与权利观念的成长也是封建主义观念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