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4日上午,天气晴,河北省沧县境内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轻型厢式货车中一死一重伤,死者安玉青,伤者段海芳。
当日,安玉青驾车和段海芳(厂内员工)一起去沧县境内外出送货,卸完货后回厂。车在单向双车道路上前行,在慢车道行驶一段后,观察后方无车被打转向驶向快车道,在快车道正常行驶一段后,前方路口掉头,降下车速,打转向灯在隔离带路口处开始掉头。发现对面车道有车辆驶过,停车观察大约十多秒钟确定安全后驾车掉头,就在这时一辆冀JM9991、冀JSG87挂重型牵引车在后方飞驰而来,直接撞上了安玉青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侧后方......
事故发生后,经沧县交通大队事故中队调查后,于2016年12月16日做出事故认定并出具“沧公交认字第130921201652299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李茹新驾驶重型仓栏式半挂牵车在机动车快车道内行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安玉青驾驶机动车左转弯变更车道,妨碍其他车道内车辆的正常通行。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李茹新、安玉青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段海芳无责任。”
当安玉青家人拿到这份认定书时,却发现这份认定书上只有民警的签章而没有沧县交警大队的公章。随即,找相关律师咨询这种情况是否正常。得到答复是:“事故认定书中不加盖公章的行为,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当去询问处理案件的办案民警韩玉湘时,他给的回复是:“当时是我的疏忽,你们把认定书拿回来我再给你们盖上,你要多少给你们盖多少!”人命关天,难道处理案件可以这么粗心大意吗,国家政府机构的公章可以随便拿出来盖来盖去?
没有加盖公章的事故认定书
在安玉青家人的一再要求下,查看了此案件的相关内容,许多问题令人摸不到头脑,后经查阅资料、学习交通法规,发现沧县交警大队做责任认定书,在取证、制作过程中有如下情况无法理解:
首先,依据责任认定书中安玉青的车辆在左转弯变更车道是妨碍其他车道内车辆的正常通行。但根据事故现场图绘制的接触点与发生事故后车辆所在位置距离甚远,如果接触点在现场图位置是根本无法发生碰撞造成事故现场,因此事故现场与现场图不符。同是现场图,安玉青驾驶的车辆已经驶入掉头待转区拥有行驶路权,而李茹新驾驶的货车不应在快车道行驶,不具合法路权从而造成本次事故的发生,沧县交警大队由此做出的事故认定书,说安玉青驾车左转弯变更车道,妨碍其他车道内的车辆正常通行的根据从何而来?
其次,根据事故认定书、现场勘察笔录、事故现场图,当事人只有三人,李茹新驾驶重型牵引货车,安玉青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段海芳是乘车人。第二天询问笔录却出现了李茹新也有一乘车人刘强,此人究竟是怎么来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第七条规定,“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然而刘强的询问笔录只有一名民警签字、询问,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绘制图也只有苗磊一人所制,作为一名协警的苗磊,一人办案,一人签字,没有对事故车辆刹车装置等进行检验、鉴定,更没有做酒精检测的程序等等,是否具有合法性?
段海芳说,当时办案民警找她做询问时,也没有看到他们究竟写了什么也没有在询问笔录签过字,拿到询问笔录时却发现上面写着“以上笔录我看过相符”而且有签字,究竟是谁给自己签了字?
三是事故现场调查完毕后,肇事车辆应由交管部门押运至指定事故停车场。可根据重型牵引车的GPS定位显示,此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直接驶向事故停车场,反而向事故停车场的相反方向行驶,行驶至旧州镇停留半小时之久才开往事故停车场。为何交警部门允许肇事车辆随意驾驶,肇事车辆停留半小时究竟又去干了些什么?
带着许多疑问,安玉青家人来到沧州市交警支队复核,请求解答。在咨询过程中又发现,案卷中重型牵引车称重单也存在造假,11月24日发生交通事故,重型牵引车的称重单日期却显示11月1日相差20日之久,难道20多天前还没有发生事故时沧县交警队就已经处理了此案件?
一个简单的追尾事故,办案过程中却出现了这么多的疑点,真的是让死者不能安息,让安玉青家人无法走出失去家人的悲痛阴影!带着这些问题他们又找到了沧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刘健广,刘队长浑身酒气在楼道里搂着高双青(安玉青妻弟)称兄道弟地走进了他的办公室。叙说了此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后,只见刘队长立马暴跳如雷:“妈的,混蛋办出这样的案子”,回复我们说:“你们放心,我一定会把这个案子处理好,给你们一个满意的答复,等我消息”。
不久安玉青家人收到了沧州市交警支队的事故复核回复,因案件认定事实不清,责令沧县交警支队重新调查、认定。
在第二次事故认定的重新认定中,结论虽然有所补充,但仍然是李茹新、安玉青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段海芳无责任。第二次交通事故的事实认定如下:
一是补充装货地提供的货物过嗙单,与之前过磅单不相符,两次过嗙单货物重量相差近一吨左右。办案民警回复“可能是途中加油”什么车可以加一吨油?
二是沧县平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显示:李茹新驾驶的重型牵引车技术标准全部不合格,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认定书中也标明了李茹新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货运机动车在快车道内行驶。《道路安全法》不是规定,机动车不符合上路条件,不能上路,暂不确定其他违法驾驶的情况下,单单就该机动车不符合上路的条件,是不是该认定肇事司机对该事故存在重大过错,对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
三是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对重型牵引车的速度进行鉴定并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书中显示该车车速是75km/h,但是事故发生地有限速60km/h标志,车辆明显超速。鉴定意书证实前车(安玉青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已处于掉头等待状态,享有优先通行权。李茹新驾驶重型牵引车长期占用快车道,不做酒精检测,车辆超速、超载,为什么沧县交警大队坚持肇事车是“车速每小时50公里行驶,在快车道内正常通行”?
没有合理合法的解释,安玉青家人再求见刘健广队长,已避而不见。再次去沧州市交警支队复核已不再受理,回复是“复核申请只能一次”,两年多的时间过去了,一无回信。